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

2021年04月29日15:32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措施》(以下簡稱《實施措施》)。《實施措施》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推動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社會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兜底性功能,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會救助體系

(一)建立健全多層次社會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及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特困供養人員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專項社會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於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二)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探索服務類社會救助的有效途徑和具體措施,明確供給主體、適用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運行機制及相關監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訪視和照料服務,對學齡階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學業輔導、親情陪伴等服務,對有就業需求的人員提供資源鏈接、技能培訓等服務。對有特殊需求的社會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導、心理撫慰、社會融入等精神層面的救助服務。落實嘎查村級黨組織社會救助責任,積極探索通過抓基層黨建引領社會救助發展、強化困難群眾兜底保障的辦法和措施,促進基層黨建和社會救助深度融合。

(三)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統籌城鄉社會救助制度,加大農村牧區社會救助投入,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差距,推進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做好城鎮困難群眾解困脫困工作。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証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加強社會救助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銜接,以現有社會保障體系為基礎,對農村牧區低收入人口開展動態監測,對無勞動能力人口進行兜底保障。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准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完善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指標體系,科學設置輔助評估指標,提高認定效率和識別精准度。對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依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保障范圍。

(五)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准按照不低於低保標准的1.3倍確定﹔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准,結合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准分檔確定。對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但因病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視同階段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機構或個人提供臨時照料護理。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切實提升集中照護能力,實現有集中供養意願且完全或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應養盡養。提高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護服務水平,健全定期探訪制度,完善照護服務標准,規范委托照護服務監管機制,實現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護服務全覆蓋。

(六)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准調整機制。綜合考慮上年度城鄉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等因素,自治區每年統籌確定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准,並實行動態調整。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財產標准或條件。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准與物價上漲挂鉤的聯動機制。

(七)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社會救助對象定期核查辦法,並規范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制,明確報告內容、報告時限等事項。對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報告或者虛報、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重大變化的,納入社會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時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認定動態銜接機制。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八)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完善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科學確定救助范圍。落實資助重點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政策,對重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低保對象給予定額資助。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直接救助工作,特困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給予全額救助。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以及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加強醫療救助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銜接,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壓力。

(九)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對在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職、大專)階段就學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學生,以及因身心障礙等原因不方便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和實際情況,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送教上門等方式,給予相應的教育救助。健全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協同聯動機制,開展教育救助對象信息共享與數據比對,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情況進行全程跟蹤管理,確保及時發放到位。

(十)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對符合規定標准的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實施住房救助。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根據救助對象的困難程度設置不同的補助檔次。探索建立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鼓勵通過統建農村集體公租房及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閑置農房和集體公房置換等方式,穩定、持久保障農村牧區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對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在合理輪候期內給予保障。

(十一)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納入就業救助范圍,實施分類幫扶,確保零就業家庭實現動態“清零”。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擔保貸款及貼息、就業補貼等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利用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並按規定落實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支持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全面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貸款貼息、創業補貼等扶持政策。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落實就業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緩退漸退等政策,幫助其提高內生發展能力。落實就業服務常住地登記制度,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可在常住地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接受就業援助。

(十二)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調整優化自治區應急響應啟動標准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准調整機制。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優化儲備布局,實現實物儲備、協議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應對災害金融支持體系,健全農村牧區住房保險制度。統籌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對經應急救助和過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受災人員,及時給予其他必要救助。加強各級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提升災害精准救助能力。

(十三)發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等相應救助幫扶。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保障,做好與社會救助政策銜接工作。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擴大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十四)完善臨時救助。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探索通過發放救助金、實物等方式實施臨時救助。依據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准,分類分檔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由急難發生地審核並發放臨時救助金。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落實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健全蘇木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適當提高蘇木鄉鎮(街道)審批額度,加強指導監督,規范管理使用。

(十五)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強化黨委和政府屬地管理責任,明確民政、公安、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等相關部門在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對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民政、公安及其他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好落戶安置工作,為符合條件人員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積極為走失、務工無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十六)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范圍,通過階段性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和基本生活物資、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等措施,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十七)引導慈善組織和志願服務組織參與社會救助。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加強社會救助志願服務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信息發布、政策咨詢、業務指導、項目指引、公益服務記錄証明等機制,為志願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等開展扶貧濟困志願服務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十八)支持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加快社會工作崗位開發,通過政策引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需求評估等事務,並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能力提升等服務,幫助困難群眾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依托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等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建立蘇木鄉鎮(街道)和城鄉社區社會工作站,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社會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一定比例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

(十九)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監督管理,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進行綜合性評價的機制。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總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上年中央和自治區下撥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總和的2%。各地從本級安排的困難群眾救助專項資金中劃轉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應在預算編制之初或通過依法調整預算的方式予以明確。

六、提升社會救助服務能力

(二十)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構建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四級困難群眾主動發現網絡,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列為嘎查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充分發揮網格員作用,將困難群眾納入網格化管理。健全城鄉低收入家庭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將“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並入全區“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優化工作流程,確保群眾反映的困難得到及時處置和辦理。完善社會救助訴求快速響應機制,明確快速響應的事項、程序、時限,及時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

(二十一)優化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程序。簡化社會救助申請流程,由蘇木鄉鎮(街道)經辦機構或者依托政務服務大廳“一件事、一次辦”窗口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申請。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有序下放至蘇木鄉鎮(街道),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優化社會救助審核確認程序,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全面推行社會救助申請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可以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查詢的相關証明材料。

(二十二)提升社會救助對象精准認定能力。完善社會救助核對工作流程,將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作為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關鍵環節,對新申請救助對象實行“逢救必核”,對已享受救助對象實行定期核對。民政部門經社會救助對象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后,可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關成員的納稅記錄、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以及銀行、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二十三)大力推進智慧救助。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和“雲上北疆”大數據雲平台,建立社會救助資源庫,匯集共享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為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救助幫扶提供支撐。推動在自治區移動政務服務平台開通社會救助服務專欄,為困難群眾提供救助事項申請、查詢、辦理等服務。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級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督辦落實等作用。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績效評價。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理論研究。探索開展社會救助綜合評估,全面客觀了解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和實施效果。

(二十五)夯實基層基礎。旗縣(市、區)結合事業單位改革,整合現有資源力量成立社會救助綜合服務中心,加強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對接。加強蘇木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標准化建設,在機構編制總額內合理配備社會救助專兼職人員,編制不足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配備社會救助公益服務人員。推動嘎查村(社區)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明確工作職責和選任條件,建立考核評價和補助獎懲機制。困難群眾較多的嘎查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開展社會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關愛社會救助協理員等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加強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

(二十六)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加強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並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非主觀故意或因部門數據共享不准確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隱瞞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追回錯發資金的,依法依規免於追究有關經辦人員責任。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