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全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2021年04月26日12:02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王慧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4月26日電(王慧)4月26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對2020年度全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進行了發布。

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飄安PIAOAN”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5731735號“飄安PIAOAN”商標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在第10類“醫務人員用面罩﹔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0年1月31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權利人投訴,依法對呼和浩特天賜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第六藥店(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5日購進1000袋標有“飄安PlAOAN”商標的口罩,以現金方式支付貨款2萬元,無進貨憑証,並於當日將口罩配送至下設的20個分店銷售。截至案發之日,各分店共售出970袋,銷售金額2.425萬元。經鑒定,上述口罩為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產品。

2020年2月26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貴州茅台、水井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5月18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賽罕區鴻升煙酒超市(當事人)銷售涉嫌侵犯貴州茅台、水井坊注冊商標專用權酒類商品案。經查,當事人銷售標注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貴州茅台酒72瓶,銷售標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水井坊酒90瓶。經鑒定,上述酒類商品為侵犯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020年5月27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罰款14.0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6246533號3M商標為明尼蘇達礦業制造(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在第9類“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護面罩”等商品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期限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日,東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一家門店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3M口罩KN90-9001型6隻與該產品正品有明顯差異。經鑒定,為侵犯3M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進一步調查,該門店銷售的3M口罩是從鄂爾多斯市新順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當事人)購進,並有隨貨同行單為証。當事人於2020年1月22日購進3M牌KN90-9001型口罩2600隻、KN90-9002型口罩1700隻,進價均為5.5元/隻,並以8元/隻的價格全部售出,違法經營額3.44萬元。

2020年8月30日,東勝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赤峰市鬆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舍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9月15日,舍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向鬆山區市場監管局投訴,稱赤峰宏典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舍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當日,執法人員即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現場查扣涉嫌侵犯“舍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78瓶,貨值總額2.37萬元。經鑒定,上述白酒為侵權商品。

2020年9月29日,鬆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赤峰市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寶馬”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第282195號BMW商標、第282196號商標是寶馬股份公司在第12類商品上注冊的商標,該商標注冊時間為1987年3月30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29日。

2020年7月20日,紅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赤峰市紅山區路捷汽車維修中心(當事人)銷售的汽車配件涉嫌侵犯“寶馬”商標注冊專用權,該局隨即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9年1月至4月分三批從北京購進涉嫌侵犯“寶馬”商標注冊專用權的汽車配件28個(盒),貨值共計2105元,截至案發時尚未出售。經鑒定,上述汽車配件為侵權商品。

2020年9月18日,紅山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金川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4月23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巴彥浩特鎮眾鑫塑膠總匯(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金川牌電線電纜,該局當日即立案調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標有(金川圖形商標)電線電纜共計50卷,且當事人不能提供進銷貨票據等相關材料。經鑒定,上述電線電纜為侵權商品。

2020年6月24日,阿拉善左旗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包頭市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HONDA”(本田)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9月28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本田技研工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舉報,稱昆都侖區馳瑞汽車配件經銷部(當事人)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HONDA”(本田)商品的行為。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空濾、火花塞、拉杆、油封、機濾、汽油傳感器、皮帶、活塞、剎車盤等共計231件汽車配件涉嫌侵犯“HONDA”(本田)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鑒定,上述汽車配件均為侵權商品。

2020年12月10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駱駝”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8月31日,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按照駱駝集團有限公司舉報,依法對二連浩特市馬強汽配門店(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駱駝”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蓄電池進行了調查。

經查,2020年7月,當事人從微信上結識自稱河北省保定市滿城縣的供貨商,並訂購“駱駝”牌蓄電池共計42隻,購貨款共計2.1萬元,截止案發時尚未出售。經鑒定,上述蓄電池為侵權商品。

2020年11月10日,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侵權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罰款2.1萬元的行政處罰。

九、通遼市知識產權局處理“旱田作物鋤草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呂某於2017年8月8日獲得名稱為“旱田作物鋤草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720041632.1。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0年4月,請求人發現市場上有多家不同地區的經營商銷售的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在已經發現的4個旗縣中,至少有15家經銷商在銷售4家以上不同生產廠家的涉嫌侵權產品,且這些生產廠家均在外省,不在通遼轄區內。請求人在與上述各生產廠家溝通無果后,於2020年6月向通遼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查取証請求書以及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要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2020年8月10日,所有糾紛處理請求均已結案。其中:10件下達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4件雙方達成和解並簽訂調解協議書,另外12件為請求人主動撤銷糾紛請求,涉案的200余台產品得到處理,折合價值50余萬元人民幣。根據被請求人的不同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解決辦法,積極化解矛盾。

本案結案后,所有轄區經營場所內再無一件涉嫌侵權專利產品擺放在經營范圍內,請求人對高效率的裁決結果及執行效果非常滿意,被請求人也認可侵權事實的成立。

十、包頭市知識產權局處理“一種送籽風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托克托縣宏昌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於2019年3月19日獲得名稱為“一種送籽風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821351397.9。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時合法有效。

2020年8月28日,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謝某家門前擺放著“巨明”“葵王”兩台葵花機,於2020年12月1日向包頭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要求責令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20年12月3日包頭市知識產權局立案。

經查,被請求人謝某家門前擺放著的兩台葵花機是從巴彥淖爾市福滿峰農機責任有限公司購買,包頭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涉案產品未落入請求人專利權保護范圍內。

2020年12月23日,包頭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案產品未落入請求人專利權保護范圍內,侵權不成立,駁回托克托縣宏昌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處理請求。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