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

(2021年3月26日)

2021年04月13日17:19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精神,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

(一)健全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落實全面取消城鎮落戶限制的政策,促進轉移人口落戶便利化,優化辦理流程,實行限時辦理。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率先在呼包鄂烏城市群實行戶籍通遷制度。提高居住証持有者享有公共服務水平,推進居住証持有者逐步享有與戶籍人口同等公共服務,實行義務教育同城待遇。加大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支持、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落戶數量挂鉤力度。建立進城落戶農牧民農村牧區“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保護機制,支持引導進城落戶農牧民自願有償轉讓“三權”。推動在縣城就業的農牧民就地市民化,增加適應進城農牧民剛性需求的住房供給。

(二)引導和促進城市人才投身農村牧區發展。鼓勵內蒙古籍企業家返鄉入鄉創業,引導原籍退役軍人回農村牧區創業興業。鼓勵退休黨政干部、科技工作者和工商界人士到鄉村發揮余熱。加強選調生到嘎查村任職管理。建立選派第一書記工作長效機制。實施“鄉招村聘”、“鄉編村用”等辦法,鼓勵和引導區內外普通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創新創業。推動基層教育、衛生職稱評定制度改革,有序增加鄉村教師、醫生中高級崗位結構比例。鼓勵有條件的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探索人才加入機制。

(三)落實農村牧區承包地和草場承包制度。鞏固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任務。全面推開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完善農村牧區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確保2021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牧戶承包權前提下,依托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開展農村牧區綜合產權交易,規范承包地、草場、林地有序流轉。建立農村牧區各類產權股份合作社,開展土地托管等農牧業社會化服務。完善農村牧區土地征收制度,繼續推進和林格爾縣農村土地改革三項試點。

(四)改革完善農村牧區宅基地制度。保障農牧民基本居住權,穩慎推進農村牧區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逐步完善農村牧區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証。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牧民房屋使用權。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村庄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確定的農村牧區宅基地面積標准,探索建立增量宅基地集約有獎、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償的辦法。

(五)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推進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統一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完善城鄉基准地價、標定地價制定與發布制度,形成與市場挂鉤的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切實保障被征地農牧民和農牧民集體權益。推進農村牧區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入市。在征得農牧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許嘎查村集體將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實施工業、商業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參與城鄉生產要素平等交換。支持使用者依法將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等方式再次轉讓,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

(六)健全財政和金融支持保障體制。發揮財政投入的引領作用,加大對城鄉融合發展要素配置平台及載體建設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協同投入。建立涉農涉牧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益使用范圍,制定盟市提高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的具體考核辦法,確保到2025年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的比例達到50%以上。加強農村牧區信用環境建設,加大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支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力度,推進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開展農村牧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牧民房屋財產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產股權等擔保融資,擴大集體林權抵押貸款規模。建立健全農牧業信貸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有需求的地區按市場化方式設立擔保機構。完善農牧業保險制度,推動政策性保險擴面、增品、提標,降低農牧戶生產經營風險。完善農村牧區金融風險防范處置機制。

(七)推動工商資本下鄉。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証照分離”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層營商環境。完善農村牧區信用體系,探索建立農村牧區經濟主體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和應用機制。把現代農牧業產業園、農牧旅綜合體等打造成為工商資本入鄉的重要載體。鼓勵工商資本、國有森工和農墾企業與集體經濟組織合作,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鼓勵農牧戶以土地經營權入股企業,探索實行農牧民負盈不負虧的分配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進入農村牧區養老、康養等生活性服務業。

(八)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下鄉促進機制。實施研發投入攻堅行動,加大各級財政科技投入力度,引導企業和全社會加大研發投入比重。圍繞自治區農牧業特色優勢產業集群建設,實施一批農牧業種業創新等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科技專項,高標准建設乳業等技術創新平台。改革完善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探索建立產學研協同推廣新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推進專家服務基層活動。探索完善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激勵機制,推進科技人員股權激勵改革,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

二、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享和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九)加快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把縣域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切入點,統籌縣域產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基本農田、生態保護、城鎮開發、村落分布等空間布局。強化縣城綜合服務能力,促進公共服務設施提標擴面、環境衛生設施提級擴能、市政公用設施提檔升級、產業培育設施提質增效。把蘇木鄉鎮建設成為服務農牧民的區域中心,實現縣鄉村功能互補。加快小城鎮發展,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發揮小城鎮連接城市、服務鄉村作用。扎實推進寧城縣、滿洲裡市國家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示范。

(十)建立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強化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教育資源供給三級統籌,逐步實現標准統一、制度並軌。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擴大教師“縣管校聘”改革試點范圍,支持建設城鄉學校共同體。多渠道增加農村牧區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每個蘇木鄉鎮根據適齡幼兒數量和需要,原則上至少辦好1所公辦幼兒園。繼續實施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程,提高農村牧區小規模學校和蘇木鄉鎮寄宿制學校辦學水平。高職院校擴招向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民工群體和農村牧區急需專業傾斜。支持旗縣中等職業學校建設,擴大優質職業教育資源供給。完善農村牧區特殊教育保障機制。面向農牧民就業創業需求,建設一批產教融合基地。鼓勵開展學用結合的耕讀教育。加大涉農涉牧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學科建設力度。

(十一)健全農村牧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完善鄉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和使用激勵政策,推進“縣鄉一體、鄉村一體”管理。加強旗縣級醫療機構建設,建立城市三級醫院對口幫扶、巡回醫療和遠程會診機制。加快推進邊遠牧區巡回醫療服務,依托盟市綜合醫院建立航空醫療救助體系。加強縣域緊密型醫共體建設,提升蘇木鄉鎮衛生院和嘎查村衛生室服務能力和服務條件。完善醫療廢棄物收集轉運體系,提高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全面建立分級診療制度,提高醫保引導基層首診差別化報銷比例。

(十二)提升城鄉公共文化服務能力。統籌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推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一體建設,完善以城帶鄉聯動機制。完善公共文化設施網,整合利用閑置校舍等現有公共設施,依托城鄉社區(嘎查村)綜合服務設施,統籌建設公共文化服務中心。建立農牧民文化需求反饋機制,探索“菜單式”公共文化服務新模式。推進圖書館總分館制,開展草原書屋和“鴻雁悅讀”計劃等文化惠民活動,加快建設“智慧廣電”融合網和大數據綜合應用系統。推進烏蘭牧騎標准化建設,開展“烏蘭牧騎+”綜合志願服務。實施傳統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工程,推進黃河、長城國家文化公園與遼上京、薩拉烏蘇、和林格爾土城子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開展“中華文明探源”工程、河套地區早期聚落遺址等發掘研究,推進烏蘭夫紀念館、大青山革命根據地等紅色文化傳承保護工程。

(十三)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農村牧區養老服務體系,實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城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體系,統籌推進城鄉低保標准一體化。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健全農村牧區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加快推進公益性殯葬設施建設,逐步實現基本殯葬服務普惠性、均等化。

(十四)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強化農村牧區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全面推行嘎查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嘎查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和完善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范農牧民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加強農村牧區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推進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嘎查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完善農村牧區紀檢工作,加大基層小微權力腐敗懲處力度。完善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三級基本公共服務網絡,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便民服務體系。加強應急管理和消防安全體系建設,做好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等重大事件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

(十五)完善城鄉規劃機制。2021年全面完成旗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明確村庄布局分類,有序推進“多規合一”實用性村庄規劃編制。加強國土空間用途管控,統籌安排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城鎮建設、村落分布等空間布局,確保“三區三線”精准落地。鼓勵城市企事業單位參與蘇木鄉鎮和嘎查村規劃制定。建立農村牧區特色鄉村風貌引導與塑造機制,保護傳統村落、傳統民居和歷史文化名村名鎮。

(十六)統籌城鄉基礎設施規劃和布局。明確鄉村基礎設施公共產品定位,統籌規劃城鄉基礎設施,推進向嘎查村覆蓋、往農牧戶延伸。加強農村牧區公路建設,推動城鄉路網一體規劃設計,推進農村牧區公路提質改造和資源路、旅游路、產業路建設,推進建制村通雙車道和客運站場建設,加快實現縣鄉村道路聯通和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統籌規劃城鄉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一批有機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設施,因地制宜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到2025年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率達到25%,基本消除大面積黑臭水體。加快建立鄉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鄉村建設長效機制。加強城鄉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規劃、建設和聯網應用。

三、促進農村牧區經濟多元化發展

(十七)完善農牧業支持保護制度。推進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優勢特色農畜產品產業帶,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推動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與耕地質量建設直接挂鉤,加大以高效節水為重點的高標准農田建設力度,啟動高標准農田改造提升工程,在高標准農田建設中增加的耕地作為佔補平衡補充耕地指標進行調劑,所得收益用於高標准農田建設。強化耕地、草原、林地、濕地等用途管控。實施種業提升工程,集中資源力量加快推進現代種業發展,對農牧業優勢特色產業種業創新項目,實行一次立項、多年滾動的支持機制。調整完善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加大對糧食生產薄弱環節、畜牧良種推廣、畜牧養殖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補貼力度,將特色經濟作物、設施農業機械新裝備納入補貼范圍。加大薄弱環節農機作業補貼支持力度,加快綠色高效機械化生產方式應用,促進糧食生產高質量發展。加強現代農牧業科技園、示范園、產業園建設。加快實施新巴虎右旗、阿巴嘎旗和阿魯科爾沁旗、烏拉特中旗牧區現代化試點。持續開展農牧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試點,加強示范社建設,做好聯合社培育、扶持和服務工作。

(十八)建立新產業新業態培育機制。深入實施“百縣千鄉萬村”產業融合示范工程,打造農牧業全產業鏈,把產業鏈主體留在縣城,讓農牧民更多享受產業增值收益。推進“互聯網+”現代農牧業,探索農畜產品個性化定制服務、會展農牧業和眾籌等新模式。健全鄉村旅游、民宿經濟、健康養老等新業態培育機制。完善農村牧區電子商務支持政策,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鼓勵各地發展一二三產業融合、文旅、康養等特色小鎮,促進產城融合。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農村牧區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探索實行混合融合用地等方式。嚴格農牧業設施用地管理,滿足合理需求。

(十九)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生態系統價值和GEP核算試點,完善根據生態產品質量和價值確定財政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額度的政策,逐步增加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區、自然保護地的轉移支付。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城鄉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

四、推動農牧民收入持續穩定增長

(二十)完善促進農牧民工資性收入增長環境。建立統籌城鄉的就業政策和就業服務體系,推動實現農牧民工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就業政策。大力開展春潮行動、農牧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培訓行動計劃,合理調整農牧民工培訓補貼標准。鼓勵各地區建設返鄉入鄉創業園和孵化實訓基地。規范招工用工制度,推動農牧民工加入工會組織,參與工資集體協商,落實農牧民工工資保障措施。建立勞務輸出輸入對接機制,培育一批勞務經紀人,促進農牧民轉移就業。

(二十一)健全農牧民經營性收入增長機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實施家庭農牧場培育計劃,加大對運行規范的農牧民合作社扶持力度。發展壯大農牧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市場主體建設區域性農牧業全產業鏈服務中心。推動公益性農畜產品市場和農畜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建設。支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培育發展農牧業產業化聯合體。深入實施新生代農牧民工職業技能提升、現代創業創新青年培養、農牧業經理人培養、青年致富帶頭人培養、實用人才帶頭人培訓和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劃。依托全國農業科教雲平台和“雲上智農”APP,為農牧民提供靈活便捷、智能高效的在線教育培訓。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綠色優質農畜產品、打造品牌。建立多種形式的農牧企利益聯結機制,推廣“訂單收購+分紅”、“土地流轉+勞務+社保”、“農牧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聯結方式。

(二十二)健全農牧民財產性收入增長和轉移性收入保障機制。加快推進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深化農村牧區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牧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擔保、繼承等權益。建立健全農村牧區資產評估體系。研究制定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產權折股量化到本集體成員的政策。創新農村牧區集體經濟運行機制,探索混合經營等多種實現形式。完善對農牧民直接補貼政策,健全生產者補貼制度,逐步擴大補貼覆蓋范圍。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採取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保險保費補貼、擔保補貼、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農牧業產業化規模化項目。

(二十三)推動脫貧攻堅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在5年過渡期內嚴格落實“四個不摘”政策,並逐步實現由集中資源支持脫貧攻堅向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平穩過渡。建立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對易返貧致貧人口實施常態化監測。加強農村牧區低收入人口常態化幫扶,對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更多採用生產獎補、勞務補助、以工代賑方式,引導其依靠雙手勤勞致富。

五、加強組織實施

加強黨對城鄉融合發展工作的領導,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各項任務扎實有序推進。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城鄉融合發展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導。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制定細化具體政策措施。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