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

2020年12月20日10:18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有力防范化解危險化學品領域系統性安全風險,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強化源頭管控

(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定化工產業發展定位,加快制定化工產業發展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等規劃有機銜接。嚴格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嚴禁承接已淘汰落后產能,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條件的產能。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規范化工行業項目建設若干規定》,合理布局相關建設項目,推動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嚴格安全准入。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自治區、盟市兩級政府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審查等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實行重大安全風險“一票否決”。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精細化工反應工藝危險度5級和光氣及光氣化工藝建設項目,限制精細化工反應工藝危險度4級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精細化工建設項目,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新建精細化工裝置必須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應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三)強化園區風險管控。除現有化工園區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園區。禁止在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外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對認定公布的化工園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隱患且規定時限內整治不到位的直接升格為高安全風險評估等級,將高或較高安全風險等級化工園區納入重點治理和監管范圍,限期整改提升。2022年年底前,全區所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等級降至一般或一般以下,逾期未達標的,由盟市級以上政府按程序取消其化工園區定位。

二、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

(四)加強生產儲存環節安全管控。以“兩重點一重大”企業為重點,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紅、橙、黃、藍”風險等級,“一企一策”深入整治問題隱患。強化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加強設備完整性和工藝平穩性管理,嚴格作業安全和變更管理。對新開發化工工藝進行安全性審查,強化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依法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鑒定、登記及“一書一簽”要求,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毒性鑒定評估和登記,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的嚴禁投入生產。

(五)加強運輸使用環節安全管控。全面實施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強化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管控,嚴格落實油氣管道法定檢驗制度,提升法定檢驗覆蓋率。強化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嚴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機場、鐵路站場等配套儲存場所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區域安全管理,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和口岸,應建設符合標准規范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鼓勵化工園區內上下游產業鏈關聯的企業採用管道輸送代替道路運輸。加強工礦商貿等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

(六)加強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准,落實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聯單制度,開展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論証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等的監督管理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產生、利用和處置能力排查,鼓勵石化、化工、有色等產業基地、大型企業集團和危險廢物產生量較大的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處理設施。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七)壓實主要負責人責任。危險化學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以下統稱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並作出安全承諾。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及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情況。有關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認真組織排查整改各類安全隱患,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抓好內部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和經常性崗位操作培訓。

(八)強化法治措施。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行政執法,嚴格責任追究。完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嚴格落實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九)強化激勵約束。支持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對一級、二級標准化企業,同等條件下在擴產擴能、進園入區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依法適度調整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費率。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體系建設,對同類問題隱患反復出現的企業,加大檢查頻次,依法給予處罰﹔對發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証。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納入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懲戒。企業主要負責人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到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

四、強化安全監管能力

(十)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將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納入國家安全管控范圍。新領域、新業態安全生產監管,明確監管職責,消除監管盲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充分發揮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廳際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職能作用,及時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突出問題。

(十一)提升監管效能。加強自治區、盟市、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業力量,對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新進人員嚴格把關,突出專業素質,到2022年年底具有化工、化學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建立健全盟市、旗縣安全生產執法體系,盟市、旗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探索具體落實形式。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要落實安全監管執法相關職責,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按照權責一致原則,通過依法賦予必要的監管執法權限等形式,強化基層屬地管理。推行“互聯網+監管”“執法+專家”“評估+執法”模式,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及早預警防范。

五、強化基礎支撐保障

(十二)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切實提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2022年年底前實現安全技能培訓全覆蓋。立足實際扶持建設一批化工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依托重點化工企業、重點化工園區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專業學歷、實踐經驗、安全培訓等從業要求,督促企業建立相對穩定的化工專業技術團隊。

(十三)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建設危險化學品安全工程實驗室,開展危險工藝本質安全技術和產品研發。加快推進“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獨棟廠房限人、二道門防人”工程,支持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開發改進等,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重大危險源動態監測預警水平。推進化工園區安全生產信息化平台建設,實現對園區內重點場所和設備設施的實時風險監控和自動預警。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監管系統,對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

(十四)規范技術服務協作機制。培育和引進專業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技術服務龍頭企業,為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技術服務。充實危險化學品行業專家庫,完善專家技術服務規范,分級分類開展精准指導幫扶。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全覆蓋,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安全技術服務。嚴格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管,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和環境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和証明的,依法依規吊銷其相關資質或資格﹔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依法實施行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加強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危險化學品領域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整合區域內應急資源,健全完善信息通報、決策會商、指揮調度和聯合處置機制,形成整體合力。指導重點化工園區建立專業救援隊伍,支持大中型化工企業增強自有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國家消防救援隊伍與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隊伍共訓共練。指導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南,落實應急預案、培訓、演練“三到位”制度,提高初期災害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化責任分工,明確完成時限,確保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落實落細。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