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地方金融首部法規凸顯五大亮點

2020年11月24日09:24  來源:內蒙古日報
 

  12月1日,內蒙古地方金融首部地方性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將正式施行。該條例精准對接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部署和最新政策動態,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以強監管、防風險、促發展為主線,體現嚴管、善管、優管的理念,並在條款設計上突出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內蒙古地方金融長治久安的重大突破、基本遵循、法制保障。

  《條例》呈現出五大亮點:健全了地方金融三級監管體系。為履行好國家關於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責要求,《條例》明確建立權責一致、三級聯管的監管體系和統籌協調、分工協作的監管機制。規定建立健全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並加強其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協作﹔授權盟市、旗縣地方金融工作機構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職責﹔要求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規范體系。參照國家關於金融監管的普遍規則和內蒙古地方金融監管實踐經驗,《條例》從涉及地方金融組織的共性問題出發,明確了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機構監管、人員監管、行為監管、合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性要求,使地方金融組織回歸本源、專注主業、精准定位,同時結合自治區實際,引導地方金融高質量服務實體經濟。

  強化了地方金融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體系。為落實好國家關於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重大部署,《條例》對風險防控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各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機制完善、職責清晰、條塊聯動的防控體系。

  完善了地方金融促進與發展政策體系。針對內蒙古金融發展基礎較為薄弱的實際,堅持監管與服務並重。《條例》一方面從支持金融業自身發展出發,明確了相關發展、引導、合作機制,支持金融改革創新和開展先行先試,大力優化金融政策環境和司法環境等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從引導金融要素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出發,建立健全金融服務對接、評價、發布機制和財政獎補政策,推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發展,並著力改善企業融資結構,補足資本市場短板。

  確立了寬嚴相濟的法律責任體系。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條例》參照國家已有的相關行業規定,結合內蒙古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堅持嚴懲金融違法行為的同時,根據違法違規行為輕重程度,在處罰力度上拉開層次梯度,處罰額度上盡量保持合理適度,並對補救行為從輕處理。《條例》還探索實行“雙罰制”,即對地方金融組織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以進行處罰。(記者 王連英)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