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減負清單》

2020年10月22日10:57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師減負清單》。《清單》全文如下:

一、切實減輕督查檢查評比考核負擔

1.各部門開展涉及中小學校和教師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事項,按照歸口管理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和審批報備制度,年初分別報同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研究審核,由黨委辦公廳(室)統一報黨委審批。未列入年度計劃、未經審批報備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事項一律不得開展。

2.涉及中小學校和教師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事項,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開展,同類事項要合並進行,涉及多部門的要聯合組團開展,不得多頭布置、重復安排。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按程序報批,其他部門不得自行設置以中小學校和教師為對象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事項。

3.嚴禁在涉及中小學校和教師的督查檢查評比考核中設置“一票否決”或層層簽訂責任狀。不得工作剛安排就開展督查檢查評比考核。

4.嚴禁以調研指導、觀摩交流等名義變相開展督查檢查評比考核。針對中小學校教師開展的調研活動,須經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統一部署,杜絕不同部門多頭和重復調研。

5.嚴格規范各類示范學校、特色學校、基地等創建活動,精簡流程,減少頻次﹔未經盟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組織開展相關達標驗收、評級、授牌工作。

6.堅持正確政績觀,不得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中小學校和教師,不得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挂鉤,堅決糾正片面追求升學率傾向。

二、切實減輕社會事務進校園負擔

7.嚴格規范教育扶貧工作任務,不得硬性安排中小學校和教師承擔教育扶貧以外的其他扶貧工作任務,不得安排中小學教師包嘎查村扶貧、駐嘎查村扶貧,不得給中小學教師下達定期走訪貧困戶、上門合影拍照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留痕”任務。

8.嚴格規范學校和教師參與維護穩定、掃黑除惡、防災減災、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專項工作,不得安排中小學教師到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場所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影響正常教育教學。不得安排中小學教師承擔征地拆遷、校外小飯桌巡查、校車安全監管、防溺水校外巡查等工作任務。

9.嚴格規范文明、衛生、綠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創優評先活動,涉及中小學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要求依程序統籌安排,不得安排教師上街執勤或做其他與教師職責無關的工作﹔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直接向中小學校和教師布置任務,不得擅自進校園指導教師開展相關工作。

10.嚴禁強制中小學校和教師參與征文、論文、案例、演講比賽、座談研討、征求意見、學習交流等活動。

11.嚴禁各部門隨意進入校園開展教育宣傳活動,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的教育宣傳活動,由教育行政部門整體規劃、分類指導、統籌安排進入校園﹔中小學課程已有類似內容的,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融入教學安排,不得重復安排。

12.嚴禁街道社區安排中小學校和教師頻繁參與社區建設活動﹔確需教師參與的,經與學校會商后,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情況下合理安排,不得強制中小學校和教師參與。街道社區對教師參與有關活動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學校有權予以拒絕。

13.嚴禁強制攤派無關事務,不得把一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和工作強制攤派給中小學校,並向教師下達指令性任務,不得隨意讓學校停課出人出場地舉辦慶典、招商、換屆選舉、接待展示等活動。嚴禁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等進入校園。

14.嚴格控制中小學校承擔社會考試次數和教師監考次數。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要求中小學校承擔社會考試任務。

15.嚴禁硬性要求中小學教師參與微信公眾平台或APP投票、點贊、答題、知識競賽、推廣宣傳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嚴禁通過教師組織家長和學生參與問卷調查、信息採集、網絡投票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三、切實減輕填表統計負擔

16.嚴格規范涉及中小學校和教師的各類報表填寫工作,精簡填寫次數和內容,杜絕重復上報各種數據及多頭填寫表格現象。

17.嚴禁強制要求中小學校和教師填寫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問卷調查、調研材料、課題研究數據等材料。

18.嚴禁重復建立涉及中小學教師的各類信息庫,各部門要統一對接使用教育部教師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數據,切實做到一次採集多次使用。

19.嚴格規范教育統計工作,除統計部門外,其他部門開展涉及中小學校和教師的教育統計工作須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報請審批備案。

四、切實減輕抽調借用中小學教師帶來的負擔

20.嚴禁各部門隨意抽調借用中小學教師。對於借用中小學教師參與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任務的,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情況下,須經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並報同級黨委審批備案,借用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

21.嚴禁教育管理機構及其他非教學單位與中小學校混編混崗、佔用教職工編制。嚴禁擠佔、挪用、截留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嚴禁長期空編和有編不補,嚴禁中小學教職工在編不在崗和“吃空餉”。

22.嚴格規范各類中小學教師培訓活動。除國家及自治區規定的中小學繼續教育每5年360學時(每年72學時)及新課程改革規定的培訓任務外,不得硬性要求教師參加其他非教育教學培訓。

五、切實減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帶來的負擔

23.除教育行政部門外,其他部門召開的與教育教學無關的視頻會、觀摩會等會議活動,原則上不得安排教師參加。確需教師參加的與教育教學有關的會議,應精減次數、壓縮時間、提高質量。

24.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組織開展對各類示范學校、特色學校的參觀、考察活動。

25.不得簡單以教師學習筆記厚不厚、在線學習時間長不長、APP客戶端分數高不高等評價教師政治學習成效。不得將教師在APP客戶端學習情況與各類檢查評比硬性挂鉤。不得簡單以工作群、政務APP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錄制視頻等方式來代替實際工作評價。

26.嚴格控制教育評價活動數量和頻次,減少多頭評價、重復評價。創新中小學校教育教研工作指導方式,嚴格控制以考試方式抽檢評測學校和學生。不得把人才稱號作為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的限制性條件,有關申報書不得設置填寫人才稱號欄目。

(責編:劉澤、張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