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包頭市開始實施《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然旺火和焚燒祭祀用品的決定》,該《決定》將對改善包頭市大氣環境質量、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起到積極作用。新規定推出一周以來,到底效果怎麼樣,讓我們走進包頭市公安局了解一下。
包頭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岳玉剛介紹說:“新推出的《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然旺火和焚燒祭祀用品的決定》對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進行條件性的設定,在這裡在做一個提示。”《決定》設置了禁放區域,將包頭市行政區域內大青山以南、黃河以北、哈德門溝以東、五當溝以西區域內﹔土默特右旗薩拉齊鎮﹔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列為禁燃禁放區,在這個禁放區域內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重大節慶活動經許可燃放的除外)﹔同時《決定》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也就是說,廣大市民朋友在燃放煙花爆竹時要准確的掌握禁放“區域”和“時段”的因素。希望廣大市民熟知相關規定,自覺遵守禁放規定。在《決定》實施后,公安機關將加大巡邏、巡視力度,及早發現、及時制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於准備燃放,尚未燃放的公安機關將進行批評教育,並妥善處置好后續工作﹔對於違反《決定》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42條之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燃放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擾亂活動秩序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燃放煙花爆竹擾亂公共秩序,構成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視情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包頭市公安局政治部宣傳科王思洋說:“禁放工作能不能做好,關鍵取決於能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取決於全社會是否共同參與和自覺遵守。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將充分利用‘聲、屏、報、網、微’等多種形式,開展廣覆蓋、多層次禁放宣傳,尤其是近期要著重加強《決定》相關規定的宣傳告知,增強廣大群眾的法治意識,引導每個市民、每個家庭、每個單位、每個企業自覺遵守規定,積極參與禁放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細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各項工作措施,進一步建立完善公安機關內部宣傳動員、執法培訓及舉報查處的工作機制。”
近期,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也開始行動起來,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開始處罰。8月5日,烏素圖治安分局治安大隊大隊長賈連杰等民警在巡邏中聽到旁邊碧桂園小區傳來鞭炮聲,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剛燃放完鞭炮的陳某某當場查獲,經詢問陳某某系江蘇省金壇市人來包從事建筑工作因其承攬的一棟居民樓施工完成地下部分遂買來鞭炮燃放慶祝,民警將其帶回公安機關引導其學習了《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然旺火和焚燒祭祀用品的決定》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違法人員陳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烏素圖治安分局治安大隊依法對陳某某罰款300元。此案成為規定實施以來首起違反規定被處罰的案件。
8月8日,昆區公安分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接到市局局指揮中心派警稱,位於昆區某海鮮飯店附近有人燃放煙花爆竹。接到報警后,市府西路派出所民警隨即到達現場,對該飯店老板進行詢問,因其陳述當時不清楚具體情況以為是飯店就餐人員慶祝時燃放鞭炮,后向店內員工了解情況得知,系該飯店內工作人員陳某燃放的鞭炮。昆區公安分局市府西路派出所決定對陳某依法處以500元罰款。(杜永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