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企業不得隨意解雇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

2020年02月16日16:59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人民網呼和浩特2月16日電(張聿修)2月16日,記者從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獲悉,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王燕峰介紹,在疫情期間企業不得隨意解除職工勞動合同,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一方面,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另一方面,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在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方面,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按照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准的80%執行。對於復工企業需安排職工加班加點,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同時,王燕峰表示,按照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要求,自治區制定工傷保險預案,開辟了工傷認定、待遇支付綠色通道,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申請認定、待遇支付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確保及時認定、及時兌現工傷保險各項待遇。同時,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所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並根據國家衛健委更新的方案及時調整,保障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在感染及治療期間的工傷醫療待遇。

在抗擊疫情期間,考慮到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崗位,自治區出台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措施,允許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一是繼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將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的時間延長到2021年4月30日。二是允許緩繳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針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經盟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緩繳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可將應繳養老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9月底。逾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后,不計收滯納金,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人社部門將對因疫情影響緩繳、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作出專門標識,不會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也不會影響參保人員待遇正常發放。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