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群眾、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需承擔疫情防控義務

2020年02月07日21:28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新聞發布會現場

人民網呼和浩特2月7日電(張聿修)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召開第十次新聞發布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簡稱“一法一條例”)作了解讀,其中介紹到廣大群眾、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要承擔疫情防控義務。

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尤俊成介紹,根據“一法一條例”,廣大群眾、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要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身防護,並對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防控工作中依法採取的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協助。

一是疫病患者要主動配合隔離治療,其他有關人員要如實報告旅居軌跡、接觸情況信息。《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疫情發生后,自治區個別人員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以及自己發熱、咳嗽等症狀,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如巴彥淖爾市有8名從武漢返回人員存在瞞報、漏報行為,公安機關對8人給予通報批評,對其中情節較嚴重的2人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后依法依規從嚴懲處,對其他6人由公安機關進行訓誡。

二是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民不服從、不配合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措施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自治區,已發生多起不服從、不配合政府的決定、命令和措施的事例,如呼和浩特市先后發生3起拒不配合檢測登記,並辱罵推搡工作人員的案件,涉案人員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一家網吧擅自營業,正在調查處理,多倫縣某村8人聚眾賭博,被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三是不信謠、不造謠、不傳謠,主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企業要守法經營、誠實守信,與國家和社會迎擊挑戰、共度難關。疫情發生后,眾多企業響應政府號召堅持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權益,履行社會責任。但也有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借機哄抬物價,有的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有的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這些企業和經營者將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究。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公民在疫情流行期間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相應權利,主要包括獲得疫情信息的權利、獲得救治的權利、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以及被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實施隔離措施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的權利等。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