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價格監督檢查典型案例發布

2021年01月27日16:57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新聞發布會現場。王慧 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1月27日電 (王慧)1月27日上午,2020年呼和浩特市“衣食住行”專項整治新聞發布會在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召開。據悉,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立案查處價格違法案件164起,結案146起,退還多收價款1470.65萬元,惠及34874戶市場主體(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施經濟制裁金額1009.07萬元。會上對2020年度價格監督檢查典型案例進行了發布。

未明碼標價案件

明碼標價是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其目的在於讓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收服務前,對商品與服務有一定的基本認知,自願做出真實選擇,從源頭上避免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從而促進市場正當有序競爭,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開展了全市明碼標價專項執法行動,共查處未明碼標價案件85起,收繳罰沒款47.28萬元。

【案例一】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公司預售商品房未明碼標價案

呼和浩特市某房地產公司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未按規定要求公示房源銷售信息。在2020年9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在同批次銷售房源中,隻公示了216套公寓房的價格信息及銷售狀態信息,另有231套未公示相關價格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了銷售商品房未明碼標價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1.55萬元。

商品房的價格受房屋樓層、朝向等多重因素影響,不同於一般商品,適用統一標價,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到標價齊全,一房一標,且其標示內容應清晰完整,為消費者提供真實有效的房源信息,營造公開透明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

【案例二】內蒙古某醫藥公司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初疫情期間,內蒙古某醫藥有限公司銷售3M口罩,當日上午的銷售價格為24元/隻,下午銷售價格即上調為35元/個隻,共銷售52個,且該口罩未明碼標價,合計多收價款金額1820元。當事人在成本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哄抬口罩銷售價格,且沒有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和第十三條第三項“不標明價格”的價格違法行為。新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0.18萬元,並處以罰款1.41萬元。

【案例三】張某某銷售蔬菜未明碼標價案

2020年1月,蔬菜價格大幅上漲,執法人員到呼和浩特市某便民市場進行價格執法檢查時發現,因疫情影響,該市場內隻有一家蔬菜攤營業,經營者張某某未對在售蔬菜進行明碼標價,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玉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並處以罰款0.50萬元。

哄抬物價案件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用品成為市場“搶手貨”,有商家趁機哄抬相關防疫用品價牟取暴利。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嚴格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及自治區政府制定的,進銷差價率不超過20%的價格干預措施,強化對防疫用品、藥品及生活必需品等重點商品的價格管控,嚴厲打擊哄抬物價違法違規行為,遏制了此類違法行為的蔓延勢頭,保持了防疫物品價格相對平穩,穩定了市場供應。

【案例四】內蒙古某醫療器械公司哄抬口罩價格案

2020年初疫情期間,內蒙古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自山東購進km95新型紗布防護口罩(高效防護口罩)29000個,價格9.5元�隻,借疫情貨源短缺之機,哄抬價格,以15.5元�隻的價格加價出售,進銷差價率達63%。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5.90萬元,並處以罰款24.09萬元。(之后這款口罩經再次倒手批發到零售藥店,售價為24.5元�隻,二級批發商和零售藥店已另案處理)。

轉供電環節違法加價案件

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違規收費,是貫徹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措施,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2020年以來,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加強清理規范轉供電違規加價工作,對存在未按要求退費、不執行政府定價、未價費分離等問題的轉供電主體進行監督檢查,要求轉供體按國家定價收取電費,相關公共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物業費協商解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延、違規加價、明降暗升等,切實將電費降價紅利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中小微企業的用能成本。呼和浩特市現有轉供電主體278戶,目前已完成退費278戶,完成率100%,合計退還多收電費1470.65萬元,惠及終端用電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34874戶。

【案例五】內蒙古某物業公司未執行政府定價案

內蒙古某物業公司代收電費期間,未執行政府定價,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計多收取終端用戶電費38.28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所列的不執行政府定價行為之“推遲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還多收價款38.28萬元(現已全部退還至終端用戶),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罰款114.85萬元。

【案例六】呼和浩特市某物業公司加價收取電費案

呼和浩特市某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代收用戶電費,在2018年4月至10月期間,將電費線路損耗費、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加在電費裡,加價收取業主及商戶用電費用,未執行當時國家規定一般工商業電價。當事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構成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其返還違法收取費用65.01萬元,並處罰款人民幣65.01萬元。

價格欺詐案件

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加強監督指導,積極督促經營者完善價格促銷方案,依法查處虛構原價(“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各類不正當價格行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七】某投資置業公司商品房價格欺詐案

呼和浩特市某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開盤銷售商品房,在2020年“十一”前夕,宣傳“5套特價房,最高立省72萬”等價格優惠內容,后經核實,5套特價房宣傳原價無成交記錄,且遠高於實際備案價,折價后成交實際價格為備案允許售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第七條規定,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8.50萬元。

亂收費案件

近年來,治理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然存在個別行政機關和壟斷行業,利用優勢地位,巧立名目亂收費。這不僅加重了企業和群眾負擔,擾亂了經濟秩序,而且損害了國家利益,敗壞了社會風氣。為了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減負,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集中力量治理亂收費,加大案件查處力度,著重治理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單位利用職權亂收費行為。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某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站亂收費案

2018年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清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內發改費字【2018】1214號),已明令取消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收費。但呼和浩特市某燃氣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站,仍違規向經銷及使用燃氣熱水器、燃氣灶、燃氣鍋爐商戶收取氣源適配性檢測費用,且檢測不合格的,絕大多數不出具檢測報告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構成了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及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7.00萬元。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