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0年12月26日15:58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精神,不斷提高教育督導質量和水平,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確保教育優先發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理順教育督導管理體制,規范教育督導運行機制,強化教育督導結果運用,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教育督導體制機制。督政方面,持續開展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評價,督促各級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職責。督學方面,聚焦依法規范辦學、提高教育質量,統籌推進對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的督導工作,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評估監測方面,建立教育督導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多方參與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為改善教育管理、優化教育決策、指導教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二、理順教育督導管理體制

(一)完善教育督導機構設置。自治區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由自治區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任主任,自治區教育廳廳長和自治區政府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書長任副主任,成員包括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民委、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體育局、團委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同志。自治區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教育廳,承擔日常工作。自治區教育廳設立總督學和專兼職副總督學,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各盟市、旗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比照自治區做法,理順管理體制,創新工作機制,充實教育督導力量,確保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職能。

(二)落實教育督導職能。各級教育督導機構依照《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履行督政、督學、評估監測職能。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每年組織1次綜合督導,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導。盟市、旗縣級教育督導機構要高質量開展督導工作,發現問題、診斷問題、督促整改,確保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落地生根。

(三)建立分工協作機制。對盟市、旗縣級政府的督導,分別由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盟市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對基礎教育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主要由盟市、旗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學校隸屬關系組織實施。對學校以外其他教育機構的督導,主要由旗縣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對中等職業學校的督導,由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和制定標准,由學校所在盟市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對高等學校的督導,由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組織實施。教育評估監測,由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和盟市、旗縣級教育督導機構共同組織實施。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重大事項和督導結果要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四)發揮成員單位作用。建立健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工作規程,明確相關單位具體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完善教育督導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每年召開會議,聽取相關單位履職情況匯報。相關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聯系教育督導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涉及本部門本領域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成員要積極參加督導,認真履行職責。

三、規范教育督導運行機制

(五)加強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完善盟市、旗縣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細化評價指標。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制定年度督導計劃,定期開展督導評價工作,重點督導評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教育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執行辦學標准、加強教育投入和經費管理、保障教師編制待遇、實施教育扶貧和重大教育工程項目、解決教育領域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等情況。做好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縣域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導評估認定和監測復查工作,完善督導考核問責機制。持續開展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重點工作專項督導,及時開展重大教育突發事件督導。

(六)加強對學校的督導。完善學校督導評價標准,將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加強黨的建設以及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依法治校辦學、維護校園安全穩定作為督導評價學校及其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重要內容,及時糾正重智育輕德育、重分數輕素質等片面辦學行為。完善督學責任區制度,建立常態化督導機制,實現學校責任督學挂牌督導全覆蓋。完善民辦學校督導制度,將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統一納入督導范圍,督促引導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行為。原則上,學校校(園)長在一個任期結束時,要接受1次綜合督導。

(七)加強教育評估監測。建立健全區域教育發展狀況和各級各類教育質量的常態化評估監測制度及指標體系,加強對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辦學條件和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監測,開展學生學業水平評估監測。加強對評估監測結果的科學分析和深度運用,引導督促學校遵循教育規律,聚焦教育教學質量和學生全面發展。開展幼兒園辦園行為、義務教育質量、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能力、高等職業學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繼續實施高等教育評估,開展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嚴肅處理學位論文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的工作機制,強化對第三方評估監測機構的資質審核和日常監管。

(八)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建設自治區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開展督導評估監測工作。建立教育業務工作數據共享機制,拓寬督導數據收集渠道,減輕基層學校填報數據負擔。遵循教育督導規律,堅持過程性督導與結果性督導相結合,推動教育督導從定性評估向精准評估轉變。靈活採取綜合督導、專項督導、經常性督導等方式,科學運用“雙隨機”方法,增強督導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督導計劃管理,統籌安排督導任務,嚴格控制督導頻次,防止過多過頻、過度留痕等形式主義問題。

四、強化教育督導結果運用

(九)規范督導報告和反饋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后,要形成督導報告報同級政府,並利用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和教育行政部門官網、官方微信等載體,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力、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綜合督導結束后30日內、專項督導結束后15日內,要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指出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整改時限。

(十)健全督導整改和復查制度。被督導單位要認真做好整改工作,全面落實整改任務,在整改通知規定的時限內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建立被督導事項“回頭看”機制,針對上級和本級教育督導機構督導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時進行復查,並將整改情況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實施下一周期綜合督導的重要內容,防止問題反彈。

(十一)強化激勵約束制度。各級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並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黨委組織部門要把教育督導及整改情況,作為對有關地區和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內容。巡視巡察機構在組織對教育系統的巡視巡察時,要關注教育督導工作落實情況。

(十二)嚴肅約談制度。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約談主要負責人。約談要形成書面記錄並抄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三)嚴格問責制度。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未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建議其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轉任重要職務。對辦學方向錯誤或出現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年度目標任務未完成、履行教育職責評價不合格,以及阻撓、干擾和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提出問責建議。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完善督學聘用和管理制度

(十四)規范督學配備。自治區本級督學按與旗縣(市、區)數和自治區直屬高校數2:1的比例配備,專兼職督學原則上按1:8的比例配備。各地要按照當地學校數、學生數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工作任務、地理因素、交通條件等配備督學,原則上盟市、旗縣(市、區)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較多的學校按1︰1的比例配備,其中專職督學佔比不低於30%。

(十五)創新督學聘用方式。各級總督學和專職副總督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任命,選聘領導干部擔任兼職督學的要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旗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專職督學。兼職副總督學和兼職督學由同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教育督導條例》和《督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聘用。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干部中,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歷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專家中,選聘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工作。探索建立專職督學和校長、骨干教師之間的雙向轉換機制,選拔一批優秀校長、骨干教師改任專職督學,鼓勵從優秀專職督學中培養、選拔校長。

(十六)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督學培訓機制,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訓計劃,做好崗前培訓、在崗能力提升培訓、骨干督學培訓等分級分類培訓。崗前培訓不得少於40學時,經同級教育督導機構辦公室考核合格后持督學証上崗。督學每年參加旗縣級以上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在線培訓時間不少於50學時,參加培訓情況納入督學履職年度考核范圍。將督導工作記入工作量,確保各級督學享受正常的職稱晉升待遇。

(十七)嚴格教育督導隊伍管理。各級政府要建立對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隊伍的監督制度,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加強對下級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強化督學實績考核,建立激勵和退出機制,對認真履職、成效顯著的督學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對失職瀆職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六、健全教育督導保障機制

(十八)提高教育督導法治化水平。加快教育督導相關規章制度建設,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督導規定》。強化程序意識,完善督導流程,提高教育督導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十九)保障教育督導工作條件。旗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經費保障到位。自治區制定本級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管理辦法,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統籌使用教育督導工作經費,按規定妥善解決各級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証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十)開展教育督導科學研究。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通過委托課題、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圍繞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開展理論與實踐研究,為教育督導工作決策提供支撐和依據。

七、工作要求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意義,認真落實本實施意見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研究提出具體落實措施。自治區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要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作為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責編:張雪冬、劉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