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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

2022年03月24日10:44 |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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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刘艺琳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24日电(刘艺琳)3月24日,据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1场新闻发布会消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呼和浩特市采取了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及时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疫情期间劳动者无法上班为由,与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相关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派遣单位。明确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明确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明确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二是加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四级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行旗县区劳动关系矛盾风险“日报告”“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置疫情期间出现的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案件。

三是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开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专栏和“劳动用工微课堂”,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通“线上调解仲裁”和“线上劳动监察”服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可以中止和顺延仲裁时效。

最后,如果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张雪冬、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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