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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营转非”登记程序公布

2021年12月30日14:40 |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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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金浩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12月30日电(刘艺琳)12月3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区“双减”工作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介绍,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由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登记,赋予法人主体地位。

登记程序主要有四步:一是申请。申请人在教育部门先取得《办学许可证》等批复文件,然后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二是审查。民政部门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核准。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材料完备的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要求作出补正。四是发证。对符合要求的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及时予以公告。民政部门将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者成员分配利润,注销后的剩余资产不得返还出资人,须捐赠给同类型的公益组织;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要成立不少于3人的理事会,名称要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字号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行业表述一般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专修、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等,不得使用“总”字,不得使用“分校”或“分中心”;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办学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培训点。要坚持党建引领,按照应建必建的要求,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同时要积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和双随机执法检查,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

(责编:张雪冬、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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