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刘艺琳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9月3日电(刘艺琳)9月3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湖湿地公园召开,发布会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经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规范了以下五项内容。一、明确湿地实行名录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湿地资源现状和保护实际,考虑到湿地系统的构成要素众多,对呼和浩特市所有湿地资源全面纳入立法规范的时机还不成熟,条例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实行名录管理,将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湿地列入名录。
二、明确经费保障和管理体制。针对湿地保护管理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条例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职责,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三、明确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的多种方式。湿地保护属于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强化保护。《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湿地进行保护的主体责任,突出了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条例第六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十五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建立生态补水机制、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及限制农药、化肥使用等方式,规范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具体行为。
四、明确湿地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条例》依据上位法,针对呼和浩特市的实际问题,禁止擅自采砂、采石、采矿、取土、挖塘、砍伐林木;擅自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非法从事捡拾、收售鸟蛋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以及进行其他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擅自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垃圾;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以法的强制力保障湿地不被破坏。
五、明确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既充分考虑到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又坚持严宽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又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创制性地设置了一些处罚条款。对占用或临时占用湿地后未依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石、采矿、非法捡拾、收售鸟蛋,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越野、野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实施处罚的主体和处罚标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徐守冀表示,下一步将推进以下四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全面推行林长制,年底前全面建立市、旗(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林长制责任体系,通过建立最严格的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对所有重点生态区域林草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配齐护林(草)员、技术员、执法员,确保林草管护全覆盖、无死角。二是抓紧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及时公布呼和浩特市盟市级第一批重要湿地名录,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依托智慧林草生态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数据整合和应用,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实现资源管护数字化、智慧化、系统化。四是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碳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增强湿地系统固碳效能,着力提升呼和浩特市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助力实现首府“碳达峰、碳中和”现行示范区提供了林草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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