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官也要理旧账

2021年03月24日17:08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富丽娟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24日电(富丽娟)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二十条措施》)。

自治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通报了全区检察机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就《二十条措施》中的亮点,以及加强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的监督,对以办理刑事案件为由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问题的监督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今年是换届之年,据以往的新闻报道,一些地方由于政府的原因,单方面毁约或者不履约,出现了“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导致企业投资受损。请问检察机关如何监督?

对此,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锦春给出了回答。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重要举措,在不遗余力地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和优化。记者提到的“新官不理旧账”在一定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的,这既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不利于诚信政府建设,也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郑锦春说,自治区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加大对涉及民企案件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力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在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方面,在审查涉及政府和民企纠纷案件时,一定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还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符合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在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方面,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嫌枉法裁判等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严肃查处。在执行活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包括执行受理、执行实施、执行终结等各环节都有权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以及涉企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严重侵害民企利益的案件,依职权主动监督,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管理监督漏洞等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三是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制度。今后我们将对行政诉讼监督情况进行年度或专题分析,梳理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特点、趋势,向党委、人大报告,当好法治参谋。对于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我们将重点关注,作为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决策提供参考。

四是完善民企维权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作为自治区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自治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区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和自治区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民营企业家法律维权工作。为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今天发布的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之一,明确“自治区检察院在自治区工商联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检察联络室”,就是为了畅通民企维权诉求渠道,及时转递回应民企诉求。

据介绍,《二十条措施》分别从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慎用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加大惩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强化法律监督,保障涉企案件办理公平公正五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具体要求。

(责编:张雪冬、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