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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濕地保護條例》將於2021年10月1日施行

2021年09月03日16:55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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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劉藝琳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9月3日電(劉藝琳)9月3日上午,《呼和浩特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南湖濕地公園召開,發布會就《條例》進行了解讀。

《條例》經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將於2021年10月1日施行。

《條例》共二十四條,主要規范了以下五項內容。一、明確濕地實行名錄管理。根據呼和浩特市濕地資源現狀和保護實際,考慮到濕地系統的構成要素眾多,對呼和浩特市所有濕地資源全面納入立法規范的時機還不成熟,條例在適用范圍的規定上,實行名錄管理,將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重要濕地、自治區重要濕地、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認並向社會公布的濕地列入名錄。

二、明確經費保障和管理體制。針對濕地保護管理涉及多個地區和部門,條例明確了各地區各部門職責,規定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市、旗縣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工作。

三、明確濕地的保護與管理的多種方式。濕地保護屬於系統性工程,需要多措並舉強化保護。《條例》強調了各級政府和部門對濕地進行保護的主體責任,突出了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條例第六條、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三條、十五條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成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建立生態補水機制、佔用市級重要濕地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及限制農藥、化肥使用等方式,規范濕地主管部門和濕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具體行為。

四、明確濕地范圍內禁止的行為。《條例》依據上位法,針對呼和浩特市的實際問題,禁止擅自採砂、採石、採礦、取土、挖塘、砍伐林木﹔擅自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擅自開(圍)墾、填埋濕地﹔非法從事撿拾、收售鳥蛋及其他破壞候鳥繁殖、棲息濕地的行為﹔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擅自在濕地范圍內越野、野炊以及進行其他破壞濕地生態環境的行為﹔擅自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非法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向濕地及其周邊傾倒固體廢棄物、垃圾﹔擅自新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以及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以法的強制力保障濕地不被破壞。

五、明確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條例》既充分考慮到濕地保護的實際需要,又堅持嚴寬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既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定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又堅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創制性地設置了一些處罰條款。對佔用或臨時佔用濕地后未依照濕地保護方案採取保護措施,在濕地范圍內採砂、採石、採礦、非法撿拾、收售鳥蛋,擅自在濕地范圍內越野、野炊等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實施處罰的主體和處罰標准。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守冀表示,下一步將推進以下四項工作落到實處。一是全面推行林長制,年底前全面建立市、旗(縣區)、鄉鎮(街道)、村四級林長制責任體系,通過建立最嚴格的森林草原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對所有重點生態區域林草資源實現網格化管理,配齊護林(草)員、技術員、執法員,確保林草管護全覆蓋、無死角。二是抓緊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及時公布呼和浩特市盟市級第一批重要濕地名錄,積極開展濕地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復制度。三是充分利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手段,依托智慧林草生態大數據平台,加快推進數據整合和應用,強化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災害監測預警和防控體系建設,實現資源管護數字化、智慧化、系統化。四是嚴格落實《呼和浩特市林業和草原局碳匯五年行動方案(2021—2025年)》,增強濕地系統固碳效能,著力提升呼和浩特市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為助力實現首府“碳達峰、碳中和”現行示范區提供了林草思路。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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