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9月10日正式施行

2020年08月19日15:06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张聿修 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8月19日电(张聿修)8月19日上午,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2020年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7月10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简称《修订稿》),将于9月10日正式施行。

2017年6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试行细则》),是全自治区首家发布。《试行细则》试行到期后,依照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参考其他省市政策修订情况,结合呼和浩特市网约车行业监管实际,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了《试行细则》修订工作。

《修订稿》在《试行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包括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36条,增加了1条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建立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退出机制。2018年8月至今年5月期间,呼市地区暂停发放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证,已许可的9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中仅有4家正常运行,其余5家处于停业状态,为实现平台企业优胜劣汰,真正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企业进入市场,参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订稿》中单独增加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约车退出机制”,确保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进一步明确7座车辆许可条件,实现差异化发展。根据七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有关要求,为了能够实现呼和浩特市网约车多样化、差异化发展,在保持原有5坐车购置税计税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7座车辆,设置了购置税计税金额不低于18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进一步畅通证件办理渠道,打破平台垄断。《修订稿》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拓宽办事渠道、满足“放管服”有关要求。对《试行细则》中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驾驶员本人可持有关证件自行办理业务的内容,进一步拓宽办事渠道,解决了平台公司在为驾驶员办理证件时的卡点。同时还在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一台网约车可以接入多个在呼和浩特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营运。”

实现了网约、巡游驾驶员从业资格共用。遵循国家出租汽车行业深改意见中“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推进两种业态融合发展。”的要求。同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考试内容已经涵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内容。故在《修订稿》中第十六条内增加了“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经背景核查合格后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在明确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经营服务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合格和卫星定位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购买相关保险;确保驾驶员合格;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承担主要经营风险;如实记录营运信息;公布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为乘客提供驾驶员、车辆等服务信息;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乘客信息安全保护义务;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规定等。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市道路运输管理、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驻呼机构、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联合监管发起人为上述具体事项主要或直接管理部门。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