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内蒙古高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020年04月09日16:50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9日电(陈立庚)9日上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61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4月8日,内蒙古高院出台《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伟表示,坚持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意见》发布的初衷。

该《意见》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有序复工复产。同时,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以及扩大融资等纠纷,纾解企业难题贡献司法力量,提振企业复工复产信心,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将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坚持依法审判、聚焦重点、精准打击,既旗帜鲜明严厉打击直接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违法犯罪,同时区分不同阶段不同地区案件性质和危害性,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

同时,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在疫情消除后根据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主张权利和提出抗辩,尽可能采取顺延期限、调整价格、减少收费、分担损失等方式促使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因拖欠薪酬、企业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王伟表示,《意见》支持具备条件申请破产企业重整再生。积极引导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资不抵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或预重整,依法推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属于生产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恢复生产的决定。处置破产财产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待疫情消除后变现和分配。

相关链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