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 谨防“口罩诈骗”

2020年03月04日12: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17日,满洲里居民姜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林某发布的一条可以大量订购口罩的信息,便立即与林某取得了联系,林某声称自己有渠道可以从生产厂家大量订货。随后,姜某便通过林某订购了三万个口罩,并分三次向林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2月20日,受害人姜某收到发货快递,发现快递内仅有两个口罩,遂与林某核实情况,林某称需要与发货商联系确认,姜某要求林某退款,林某于当日返款1.3万元给姜某,而剩余9.5万元由于已经转账给上家所以无法退还,受害人姜某立即向满洲里市公安局部门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迅速根据此信息开展侦查工作,并确定了嫌疑人陈某。在对陈某进行讯问的过程中,陈某谎称自己是被别人诈骗、同样是一名受害者,但警方通过汇款流向等证据很快识破了陈某的谎言。最终,犯罪嫌疑人陈某只能如实交待了其在微信上以卖口罩的方式,对中间方林某及林某介绍的购买者进行诈骗,将诈骗来的钱用于网上赌博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中的陈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口罩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广大市民亟需口罩的心理,编造其能够获得大量口罩之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林某以及林某介绍的购买者等人的钱款,数额巨大,该行为涉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物资严重紧缺,连医护人员以及正规药店都无法取得的物资,其他个人更无法取得,因此,广大市民切勿听信谣言,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请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口罩等防护产品。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