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行医犯罪行为受到严惩

2020年03月03日15: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案例简介】

2017年以来,山东省临沂费县祝某奎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家中从事诊疗活动。2017年3月3日、6月22日,祝某奎因非法行医两次被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疫情防控期间,祝某奎在没有行医资格且两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己家中,并多次收治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者。诊疗过程中均无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

2月18日,山东费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祝某奎犯非法行医罪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被告人祝某奎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某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该罪名所侵害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由于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标准,司法解释再明确四款情节严重情形,另一款兜底条款是与其他四款具体情形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祝某奎在没有行医资格且两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己家中,多次收治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者。诊疗过程中均无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祝某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祝某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非法行医人员不但没有行医资质,而且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忽视传染病防治。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治疗操作不正确,不仅贻误病人病情,还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隐患,严惩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是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