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两个实施办法”规范用房用车

2020年03月02日13:47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2日电(张聿修)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实施办法”)。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实施办法”出台背景、意义及重要作用等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自治区“两个实施办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印发,有何重要意义?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总的法制依据和制度遵循。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推进机关国有资产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自治区党委将“两个办法”列入立法计划,于2019年12月28日,自治区十届党委常委会第187次会议审议通过。

当前正值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健全完善各方面制度体系,以制度优势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时期。两个实施办法的印发,与其它机关事务方面的党内法规一道,共同完善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中央八项规定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精神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的制度成果,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机关事务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两个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中哪些方面的问题?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诸如相关规定不完善、不系统,超标准配置使用问题仍有发生,调剂手段运用不足造成闲置浪费,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尚未厘清而影响工作效能等问题,对办公用房管理范围和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予以明确,对办公用房配置程序进行规范,对有效推动闲置资产处置利用做出规定。

公务用车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职责,强化和完善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动机制。明确了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建设要求,为实现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全区一张网”的目标提供遵循。

记者:自治区“两个实施办法”在落实中央两个办法方面有哪些创新?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国家相关政策配套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条款重合度的要求,我们从执行和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性,更加符合自治区实际工作需要。

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上,将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和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纳入管理范围,填补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在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管理使用方面的制度空白。新增了统一维修章节,进一步明确了维修的范围和原则,加强了维修计划申报、维修程序审批、维修申报内容、维修资金保障以及竣工验收结算等全链条管理。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纳入实施办法中,实现了公务用车管理全覆盖。对越野车配备审批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越野车配备合理适度,符合工作需要。允许在规定情况下,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可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明确了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筹调派的管理方向,鼓励各地创新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化解基层苏木乡镇用车难的问题。

记者:“两个实施办法”在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节约型机关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集中统一管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中提升质量效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办公用房实施管理办法按照中央关于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确立了“五统一”的管理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处置利用”。其中,权属统一是基础,旨在实现办公用房资源集约管理、统筹配置,有效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细化各类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公务用车管理运行模式,提升公务出行保障能力,重点强调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车辆使用需纳入平台管理,在标识化、信息化、平台化监管情况下统筹使用,进一步实现公车管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