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2月7日电(张聿修)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第十次新闻发布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作了解读,其中介绍到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承担疫情防控义务。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介绍,根据“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身防护,并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防控工作中依法采取的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协助。
一是疫病患者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其他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旅居轨迹、接触情况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发生后,自治区个别人员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以及自己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如巴彦淖尔市有8名从武汉返回人员存在瞒报、漏报行为,公安机关对8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中情节较严重的2人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对其他6人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
二是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不服从、不配合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自治区,已发生多起不服从、不配合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措施的事例,如呼和浩特市先后发生3起拒不配合检测登记,并辱骂推搡工作人员的案件,涉案人员均受到行政拘留处罚。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一家网吧擅自营业,正在调查处理,多伦县某村8人聚众赌博,被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三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主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企业要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与国家和社会迎击挑战、共度难关。疫情发生后,众多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但也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借机哄抬物价,有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有的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公民在疫情流行期间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权利,主要包括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获得救治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以及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实施隔离措施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