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制定實施《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實施細則》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實施細則》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對干部要高標准嚴要求,不能把標准降低到不違紀違法就行的水平上,庸吏會造成很大不良影響。建好建強領導干部隊伍,至關重要的是要發揚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既要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堅決清除各種腐敗變質分子,又要持續推進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把忠誠干淨擔當的干部選拔出來,把相形見絀的干部調整下去,實現干部隊伍新陳代謝、吐故納新。2022年9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於進一步健全能上能下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激勵廣大干部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自治區黨委對此高度重視,自治區黨委書記孫紹騁多次強調,要認真落實中央《規定》,研究制定自治區《實施細則》,讓干得好的上是導向,讓干得差的下也是導向。按照自治區黨委安排部署,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在認真學習中央《規定》精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細則》,按程序報請自治區黨委審定后,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名義正式印發。《實施細則》的制定既是貫徹落實中央《規定》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健全完善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制度體系,解決干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庸懶散躺、推拖繞躲等問題,倒逼干部擔當作為的有力抓手,對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干部隊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具有重要意義。
問:《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體現政治要求。《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充分吸收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中央《規定》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有關工作要求,與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推動自治區高質量發展等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緊密結合,引導各級領導干部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扛起政治責任。二是突出問題導向。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難點是解決能下問題,主要是怎樣把那些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的干部調整下來。《實施細則》重點圍繞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細化和明確了政治能力不過硬、斗爭精神不強、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20種具體情形,在識別方式、調整程序、后續管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通過加大“下”的力度,切實解決“干好干壞一個樣”和干部“躺平”的問題,倒逼干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三是注重制度銜接。《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注意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以及自治區黨委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十二條措施、容錯糾錯八條意見等制度要求相匹配,力求把中央和自治區相關制度成果銜接好、落到位。四是堅持務實管用。圍繞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逐項明確了下的情形、識別認定、程序步驟、調整方式、后續管理、工作責任等方面內容,便於各級黨組織在工作中對照掌握、操作執行。
問:《實施細則》對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了哪些細化?
答:《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明確的15種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基礎上,緊密結合內蒙古實際進行了細化。比如,在“政治能力不過硬”情形中,充實了“在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上存在明顯差距”等內容。在“作風不嚴不實”情形中,充實了“‘三多三少三慢’問題突出、整治不力”等內容。再比如,在“擔當意識和斗爭精神不強”情形中,充實了“為官不為,不敢負責、不願做事,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平常時候看不出來,重大斗爭中站不出來、豁不出去”等內容。在“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情形中,充實了“不思進取、安於現狀,裝樣子、混日子、得過且過,缺乏交卷意識、報賬意識、成果意識”等內容。還比如,補充了“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樹得不牢”情形,細化了“落實‘三個離不開’、‘五個認同’、‘四個與共’,以及民族地區好干部‘四個特別’要求不到位,在民族工作中缺位、錯位、不擔當不作為”等內容,使干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更加清晰、具體,更加貼合實際、更有針對性。
問:《實施細則》在操作和實施方面進行了哪些細化?
答:《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基礎上,還著重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識別方法、調整程序、調整方式、后續管理、工作責任等五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完善:
一是關於識別方法。對“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等識別方法進行細化的同時,充實了“重大任務重大斗爭一線考察、年度考核、換屆考察、黨組織建議、監督成果運用、班子成員監督”6種方法,使識別方法途徑更加多元,為准確識別認定提供了依據和標准。
二是關於調整程序。對“核實認定、提出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序”5個步驟進行細化,進一步明確了核實認定工作要求、提出建議考慮因素、聽取意見具體范圍、談話主體等內容,對嚴格履行程序提出了要求,使調整工作更加嚴謹細致,以程序規范保証結果公正。
三是關於調整方式。重點在落實“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提前退休”5種調整方式過程中,如何把握好“調整原則和有關政策”進行了細化,要求根據干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審慎穩妥作出調整安排。
四是關於后續管理。本著對干部負責的態度,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對“管理權限、關心關愛、教育培訓、管理使用”4方面內容作了明確具體規定,防止出現“一下了之”、“放而不管”現象,充分發揮好“下”對干部的教育、促進和鞭策作用。
五是關於工作責任。從壓實各方責任、紀實報備、紀律要求、營造氛圍、督促檢查、追責問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問:對抓好《實施細則》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下一步,我們將把貫徹執行中央《規定》和自治區《實施細則》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發揮制度的規范、引導、激勵、約束作用。
一是壓緊壓實工作責任。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把對中央《規定》和自治區《實施細則》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督促各級黨委(黨組)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好具體工作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二是認真做好紀實報備工作。按照“誰辦理、誰紀實”的原則,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干部的調整情況,包括調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續管理等進行紀實,定期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備,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區、單位工作進展,適時開展調研評估、交流研討,推動干部能下常態化推進。
三是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綜合運用干部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方面成果,動態掌握干部現實表現,對干部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耳扯袖、糾偏正向。同時,對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原因被調整的干部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幫助干部端正態度、放下包袱、提升能力,引導其繼續發揮作用。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四是積極營造良好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正確理解黨的干部政策,淡化“官本位”意識,理性看待干部上和干部下,轉變“下必有錯”的思想觀念。注重樹立“下不失志”、“下仍有為”、“下后再上”的典型,激勵受到調整的干部始終保持奮發進取的動力和狀態,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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