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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意見

(2022年9月26日)

2022年09月27日08:57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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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關系關涉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中之重。為切實規范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重要論述,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旗幟鮮明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和“三個沒有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創新公職人員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互動機制,規范交往行為,深化交往交流,充分激勵公職人員干事創業、擔當作為,充分調動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著力打造清朗的政治生態、公平的市場環境、良好的社會風氣,為更好完成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加快建設現代化內蒙古提供有力支撐。

2.基本原則

——堅持同等對待。對非公有制企業和國有企業、本土企業和區外企業一視同仁,做到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企業穩定、健康、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堅持主動作為。強化服務意識,積極主動了解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促進公職人員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坦蕩真誠交往,建立真誠互信、清白純潔、良性互動的工作關系。

——堅持交往有道。教育引導公職人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堅決守住廉潔底線、紀法邊界,不存私心雜念、不搞以權謀私,不得拉攏腐蝕、不搞利益輸送,杜絕將商品交換原則用於政商關系,確保政商交往“親”而有度、“清”而有為。

——堅持領導帶頭。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干部的示范帶動作用,帶頭與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清清爽爽交朋友,帶頭聽取吸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諫言諍言,帶頭為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排憂解難,帶動形成親清政商關系。

二、加強溝通聯系

3.健全領導干部聯系企業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聯系走訪民營企業和商(協)會制度,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至少聯系1家企業和商(協)會,每年深入企業、商(協)會調研指導,面對面了解經營情況,實打實幫助解決困難。鼓勵各地通過設立“民營企業服務日”、“企業家懇談日”、“企業家餐敘會”等方式,暢通民營企業家直接向領導干部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的渠道。充分發揮工商聯、商(協)會同民營企業聯系密切的優勢,形成高效便捷的民營企業家意見建議收集反映、辦理落實、督查反饋工作機制。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聘請民營企業家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對涉企政策落實和涉企服務情況進行評議監督,並強化結果運用。

4.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優化政務大廳“一站式”功能,進一步完善周末服務工作機制,最大程度便企利民。公職人員要樹立全方位全過程服務理念,嚴格落實各項改革措施,積極主動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辦事,幫助民營企業家成事。通過“黨委政府涉企文件直通車”、“蒙企通”等平台載體,及時宣傳解讀國家和自治區出台的相關政策,讓民營企業家及時了解掌握。建立健全公職人員權責清單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確保權力行使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落實政務公開要求,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質量,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合理信息需求。完善營商環境評估機制,科學設置評價指標,注重了解民營企業家的實際感受,及時研究解決評估發現的問題。

5.幫助非公有制企業紓解困難。建立健全幫扶非公有制企業工作機制,對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主動及時了解困難所在、發展所需,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前提下積極予以幫助。嚴格落實國家出台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廣泛宣傳、精准推送優惠政策信息,簡化稅費優惠享受程序,確保惠企政策應享盡享、快速兌現。拓寬非公有制企業融資途徑,發揮小額貸款、風險投資、股權和債券等融資渠道作用。

6.及時回應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關切。定期召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對反映的問題、表達的訴求,要及時回應、幫助解決。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和“蒙企通”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台等,對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訴求及時受理、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全面准確宣傳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及時澄清錯誤說法,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

三、保障合法權益

7.健全參與決策機制。完善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民營企業家問計求策的程序性規范,在制定涉及企業及其經營者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企業重大利益的決策時,通過聽証會、論証會、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民營企業家意見。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盡可能聽取民營企業家的意見建議。健全涉企政策評估調整程序,涉企政策實施后,加強與企業家的溝通,了解企業動態、聽取企業訴求,對確需調整的政策按程序予以調整。

8.減輕企業負擔。清理精簡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規范中間環節、中介組織行為,探索建立網上中介服務超市,鼓勵民營中介服務機構入駐,從嚴管理從事審批工作的公職人員,杜絕“體外循環”、“隱性審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非公有制企業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創建、考核等活動,不得借機向企業收費或變相收費,不得強制企業和企業家捐資、捐助,讓企業把資源要素用到發展創新上,讓企業家把主要精力用到創業興業上。加強對企業負擔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常態化公示機制和跟蹤監督機制。

9.強化法治保障。依法保護民營企業自主經營權,嚴禁公職人員干預民營企業家依法進行的決策和經營活動,堅決遏制不當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的行為。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承諾踐諾,嚴格履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向民營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訂立的各種合同,不得違約毀約﹔對因法定事由確需改變政策承諾或合同約定事項而致企業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全面償還拖欠民營企業的各類賬款,自2022年起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不得再新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堅決查處懲戒惡意拖欠民營企業賬款、逃廢債等行為。依法嚴厲打擊侵犯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他們放心投資、安心經營、專心創業。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在辦理涉及非公有制企業案件過程中,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慎用強制措施,不得侵犯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對一些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不規范行為,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處理,讓企業放下包袱、輕裝前進。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出台要求特定區域或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政策措施。

10.全面推進企業合規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對作出社會貢獻、符合立功或重大立功條件的,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涉案企業合規整改經評估符合標准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變更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提出輕緩量刑建議或從寬處罰、處分的檢察意見﹔慎重適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強制措施,全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從寬、從簡、從速辦理涉企案件,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處於社區矯正期或取保候審的企業人員,需要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簡化批准程序,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必要便利。

11.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証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在項目審批、融資服務、土地使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一視同仁。系統梳理各領域市場准入情況,嚴禁各地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破除各種形式的市場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加強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對“新官不理舊事”、違約毀約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嚴肅追究領導干部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規范交往行為

12.規范公職人員涉企行為。公職人員要主動作為、靠前服務,以實際行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各級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地區發展實際和企業發展所需,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商(協)會負責人參與調研考察、招商引資、展銷博覽等經貿活動。圍繞了解非公有制企業或行業發展狀況,經批准可以參加企業、商(協)會舉辦的座談會、研討會、年會等公開商務和聯絡聯誼活動,因工作原因誤餐的,可以按公務接待標准在企業用餐並交納餐費。協助非公有制企業到區外爭取項目、開展產品宣傳推介等經濟活動時,可以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搭乘企業交通工具,因工作原因誤餐的,可以按公務接待標准在企業用餐並交納餐費。對相關部門已作處理的輕微違法違紀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要正確看待、主動交往,不能躲躲閃閃。精准落實容錯糾錯機制,把公職人員在服務企業發展中的工作失誤與個人腐敗、缺乏經驗與明知故犯、出於公心與以權謀私區分開來,旗幟鮮明保護公職人員與企業交往的積極性。在與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交往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服務不謀私,不得向企業及其經營者托辦個人事項、承攬企業業務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企業產品或服務﹔不得巧立名目由企業買單報銷、支付、贊助應當由個人和單位支付的費用﹔不得接受企業或企業家出資安排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娛樂等活動。堅持管理不逾矩,不得開展沒有實質內容的調研、督導等干擾企業的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說情打招呼插手工程建設、土地出讓、資源開發等項目﹔不得收受禮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和貴重禮品,杜絕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

13.規范公職人員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堅決摒棄隨意檢查、隨意處罰等執法歧視行為。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涉企行政檢查,無法律依據一律不得開展,不干預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推行柔性執法,杜絕“一刀切”等簡單粗暴做法。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公職人員違規違法執法行為。

14.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依法從商。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積極主動同各級黨委和政府溝通交流,講真話說實情建諍言,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引導民營企業家遵紀守法辦企業、光明正大搞經營,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范。健全“紅黑名單”制度,對廉潔記錄良好的企業予以守廉激勵﹔對有行賄記錄或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失廉懲戒。

五、強化監督保障

15.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主體責任,動員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動形成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和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合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要將幫助中小微企業紓困解難情況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范圍,樹立正確工作導向。自治區發展改革、政務服務等部門要強化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推動親商安商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自治區工商聯要指導商(協)會完善行業自律規范,指導非公有制企業制定社會責任公約,促進民營企業家廉潔從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16.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規范政商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落實情況的跟進監督,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公職人員與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交往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對涉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問題的線索要優先辦理,快查快結。非公有制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有拉攏腐蝕圍獵公職人員等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17.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部門要大力選樹在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廣泛宣傳好做法好經驗,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的公職人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進行表彰獎勵,示范帶動各級干部擔當作為、履職盡責,引導民營企業家堅守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

(責編:劉澤、張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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