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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公布“雙打”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06日14:28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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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劉藝琳攝

人民網呼和浩特12月6日電 (劉藝琳)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新聞發布會召開。發布會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一、包頭市公安機關破獲羅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2021年6月,包頭市公安機關破獲羅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該案涉及內蒙古、河南、上海、河北、北京等20多個省市,涉案金額約2100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經查,該案是一個以犯罪嫌疑人羅某某為首的組織分工明確的犯罪團伙,利用劣質白酒勾兌成某品牌白酒后,購買仿制的某品牌白酒包裝材料雇佣工人灌裝,利用微信以某品牌白酒的名義對外銷售,此案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呼和浩特海關隸屬二連海關連續查獲兩起出口電飯鍋侵權案

2021年2月23日、3月25日,二連海關根據布控指令對南城恆源貿易有限公司及長沙佩檸貿易有限公司申報出口至蒙古國的兩批雜貨實施查驗時,發現有涉嫌侵犯“DAEWOO”(大宇)商標權的電飯鍋,經與權利人大宇國際株式會社確權,其認為上述貨物屬於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向海關提出採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海關據此對兩批次侵權電飯鍋進行扣留,數量共計65件,貨值6200元。

調查發現,南城恆源貿易有限公司及長沙佩檸貿易有限公司出口的電飯鍋上使用的標識,與商標權人大宇國際株式會社注冊的“DAEWOO”(大宇)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無法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憑証,其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經審理,海關對兩公司分別作出沒收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烏拉山王曉平富達農機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0年11月23日,烏拉特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書面投訴書,稱烏拉特前旗烏拉山王曉平富達農機銷售的矯馬牌柴機油產品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執法人員立即進行現場核查,經該機油生產商山西日本能源潤滑油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現場鑒定,三種規格的產品均非該公司或商標權利人授權生產、銷售的產品。

當事人稱其銷售的矯馬牌柴機油CF-4、CH-4、N46三種產品是從守信(天津)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但提供的進貨公司營業執照等信息不屬實,銷售發票真實性也無法考証。調查核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油品共計86桶,罰款41970元的行政處罰。

四、興安盟科爾沁右翼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4月29日,興安盟科右前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科右前旗農牧和科技局的案件移送函,辦案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烏蘭浩特市農醫生農資經銷處劉某銷售的“翼博雲天化肥”涉嫌存在質量問題一案進行調查。

經查,“翼博雲天化肥”的生產廠家為黑龍江中亞大化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與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未向黑龍江中亞大化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和烏蘭浩特農醫生農資經銷處授權使用其注冊商標,上述產品使用的商標與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

2021年6月7日,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27.37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呼和浩特海關隸屬白塔機場海關查獲首起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侵權案件

2021年9月3日,呼和浩特海關隸屬白塔機場海關郵遞物品監管現場查驗員在對呼和浩特市出口日本東京的郵件進行機檢時,發現圖像存在異常,查驗人員第一時間進行現場開拆查驗,在郵包內發現印有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口罩300隻,經對比是2020年東京奧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使用的同款口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海關保護。該侵權郵包的郵寄時間在2020年東京奧運會閉幕后,殘奧會舉辦期間寄出,申報品名為近期郵遞較多的口罩等日常醫療衛生用品,當事人已自願申明放棄,白塔機場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了沒收處理,該案件已結案。

六、赤峰市公安機關破獲王某等人非法經營玉米種子案

2021年4月,赤峰市公安機關根據群眾舉報,打掉一處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4名,扣押偽劣玉米種子10噸,涉案金額800余萬元。經查,2019年至2021年期間,犯罪嫌疑人王某購買玉米種子雇佣工人拌藥,制作加工成品牌玉米種子,轉手將其在市場上銷售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所售種子經鑒定為偽劣產品,此案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七、興安盟扎賚特旗富豐農資經銷處經銷未審先推、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種子案

2021年5月10日,興安盟扎賚特旗農牧和科技局經立案查明,扎賚特旗富豐農資經銷處經銷3包80袋未審先推、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玉米種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行政處罰裁量標准》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包80袋種子,並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赤峰市查處許某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証生產農藥案

2021年4月25日,經赤峰市農牧局立案查明,內蒙古帥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員許某私自使用帥旗公司包裝標簽,生產了30箱1.2%煙鹼·苦參鹼乳油農藥產品,每箱20瓶(500ML/瓶),以300元/箱的價格銷售給天津市鴻鑫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貨值金額共計9000元,獲得違法所得9000元。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行政處罰裁量標准》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做出了沒收制作農藥工具、原料,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000元,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內蒙古夢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案

2021年4月28日至9月8日,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辦淘寶網店鋪“夢飛音樂工作室”經營主體--內蒙古夢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經音樂作品《草原戀》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一案。經查,音樂作品《草原戀》於2020年4月20日上架,截至2021年8月17日共銷售收入153.2元。8月20日調查終結。

該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經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對該公司予以 1.警告﹔2.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壹佰伍拾三元貳角(153.2)元。9月8日該公司已將罰款與違法所得繳納至行政處罰專用賬戶,經遠程勘探,該公司涉案淘寶網店鋪“夢飛音樂工作室”全部商品已下架,店鋪無交易,已關停。本案依法定程序執行完畢,於9月8日結案。

十、內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案

2021年4月24日,包頭市文化旅游廣電局昆區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市場檢查中發現,內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自2021年4月8開始到4月24日被檢查期間,宣傳、招徠並組織113名游客參加“9.9元銀肯塔拉響沙灣沙漠樂園”“19.9元銀肯塔拉響沙灣”旅游活動,其收取的費用明顯低於組織該活動所包括的汽車交通費、一次中餐、游客的旅游人身意外險和導服費的成本,旅行社的收益主要是由導游推薦游客購買景區套票及其他另付費旅游項目而獲取的景區回扣。4月28日,本案經包頭市文化執法局批准予以立案調查。6月4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確認該公司組織的“9.9元銀肯塔拉響沙灣沙漠樂園”、“19.9元銀肯塔拉響沙灣”旅游活動構成不合理低價旅游的全部情形,該經營行為違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的規定,依據《旅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對該旅行社責令整改、並責令停業整頓7日、沒收該旅行社違法所得1119元,並處三萬(30000.00)元罰款。對內蒙古千升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盧某某處貳千(2000.00)元罰款。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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