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公告
(2021年第48號)
為進一步做好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為嚴防疫情輸入擴散蔓延,落實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常態化措施,確保呼和浩特市人民生活環境有序穩定,特督促來(返)呼和浩特市重點人群如實登記申報,主動配合疫情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從國內中高風險地區特別是阿拉善盟額濟納旗來(返)呼和浩特市的人員需持48小時內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証明,應當做好個人防護,並在安全抵達呼和浩特市2小時內向本人住地(社區)申報登記健康狀況、旅居史、密切接觸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等相關情況,申報登記,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主動接受有關部門進行的登記調查、樣本採集、居家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
二、凡違反有關疫情防控管理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參與人員聚集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拒絕接受檢疫、居家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風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控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本公告發布之時起,尚未登記報告的第一條所列來(返)呼和浩特市的人員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請廣大人民群眾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
特此公告。
附:
呼和浩特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6627113、6627106
新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0471-6901455
回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0471-6306994
玉泉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5973029
賽罕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6680742
土左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3188885
托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8528589
和林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7191244
清水河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7912822
武川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0471-8822235
呼和浩特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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