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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年05月12日15:0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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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6日

“创业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创业带动就业是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途径。为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优化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围绕推进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就业扩容提质工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持续推进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拓展就业新空间,打造发展新引擎,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就业导向。充分发挥经济发展拉动就业作用,坚持鼓励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营造创业新格局,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带就业,最大限度发挥倍增效应。

——坚持政府激励。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最大限度挖掘创业潜力。

——坚持社会支持。集中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支持创业,坚持外部激励和内生发展相结合,强化市场运作,最大限度释放创业活力。

——坚持自主创业。积极营造创业氛围,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坚持推进创业与实现共同富裕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创业动力。

(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创业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得到全面优化,劳动者创业能力明显提升,创业载体功能发挥更加充分,创业人才集聚效应更加凸显,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重点群体创业机会更多、渠道更广,高层次、多元化、全领域的创业生态基本形成,创业带动就业动能持续释放,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全区扶持创业12万人以上,带动就业35万人以上。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政策支撑促创”计划。

完善落实金融、财税和产业等创业政策,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力争到2025年,全区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0亿元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加强金融政策支持。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落实国家金融支持优惠政策,拓展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健全投资生态链,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加大初创期、种子期投入。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推出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充分发挥自治区区域股权市场功能,孵化培育创业企业改制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自治区范围内申请贷款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个人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个人1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招用符合条件人员降低比例政策,促进创业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财税政策落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的支持,认真落实自治区创业发展资金投入政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完善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等政策,对首次成功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在校生)、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农牧民工、残疾人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产业政策融合。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扶持政策与重大项目对接机制,依托各地区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牧业、公益服务等领域,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结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和区域发展规划,在呼和浩特市探索建设“呼包鄂乌”产业政策融合支持创新创业试验区,在通辽市、赤峰市分别探索建设“双子星”产业政策融合支持创新创业试点,并从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服务全程优创”计划。

线上线下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各类创业服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运用,服务手段和方式更加多样化,创业者创业全程能够享受到便捷、畅通、高效的优质服务。具体任务措施:

1.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全面推行“一窗办”线下实体服务,可通过部门联合、人员调剂等方式,推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专兼职人员进驻政务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创业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完善平台功能,集聚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加大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力度,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创业、人才、法律、投融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创业服务内容。各地区要加快构建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服务等贴心暖心服务机制,为城乡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引导各级各类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四众”创业市场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见习+孵化”相结合的创业见习实践服务。对参加“见习+孵化”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自治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创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创业服务模式。全面推行创业服务“一网办”,集聚各部门公共创业服务和社会力量创业服务资源,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方式,依托专业社会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各类小微创业组织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孵化培育、技术创新、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创业政策宣传、创业咨询等纳入“人社APP”线上服务范围,并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至高校,建立高校创业指导站,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便捷创业服务。(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护航提升助创”计划。

到2025年,全区创业项目库储备创业项目1.5万个以上;全区高水平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实训讲师、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规模达到1000名以上;全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10万人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各地区要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化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各类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同步链接“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发布,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创业选择。各地区通过项目推介、项目巡展、信息发布等形式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创业项目,组织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项目展示活动。每个旗县(市、区)开发、收集符合当地创业条件的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对自治区征集公布的“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各盟市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当地成功企业家、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师)、创业成功典型等组成的创业导师服务团,发挥专家优势,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做好创业回访、创业指导等服务记录,切实有效地为创业者开展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旗县(市、区)创业导师服务团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各地区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创业导师交通和师资费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创业培训和教育。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强对创业师资人员的选拔培养,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办学优势,支持院校教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范围,规范培训管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发适合青年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教育部门要将创业培训纳入自治区高校创业理论教育课程,围绕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创业者,积极开展初创企业入门培训、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继续推广“互联网+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可采取全程网上培训、网上考核方式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筑巢孵化育创”计划。

到2025年,力争建成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8个以上、众创空间60个以上;建成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70个以上、众创空间210个以上。具体任务措施:

1.建设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服务供给方式,依托自治区“四众”创业市场现有资源,汇集全区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引导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开发公共创业服务网站,打造集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交流、跟踪服务于一体的“创业内蒙古”公共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市场支持,推动实现各类创业活动线下线上融合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升级创业园孵化基地。鼓励各地区依托各类资源建设入乡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培育打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一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特色化、功能化、高质量的创业平台载体,自治区每年安排不低于6000万元的奖补资金,由盟市通过绩效评估方式给予奖补。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估工作,对新公布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依法设立、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园孵化基地,可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与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带动就业质量好、人员留用率高的在孵企业,可按每新增1人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上述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盟市自行确定。政府开发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符合条件的创业群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创办的在孵企业占总户数50%及以上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可申请为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基地。(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多元创业载体。充分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区域示范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企业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资源,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向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创客孵化型等方向转型升级。积极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创建工作,培养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创业载体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重点群体扶创”计划。

到2025年,组织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4万人以上,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3万人以上,强化以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等为主体的重点群体创业帮扶,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具体任务措施:

1.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启航专项活动。充分调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强化分类指导,通过实践引导、跟踪帮扶等,促进积极、理性创业,实现就业。依托自治区“2+N”公共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专场招聘、创业论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形式,全方位开展青年创业服务活动。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人员范围调整为毕业学年的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训练营“多维一体”的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基地征集公布工作,并给予就业创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扶持力度。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农村牧区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专项计划,落实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支持政策,带动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落实现代农牧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以及扶持合作社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各地区要把返乡农牧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村镇建设总体布局,抓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农牧民工返乡入乡创业成本,允许农牧民工利用承包土地、房屋、林地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更多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发展小店经济、城镇商业综合体、商联体平台,打造升级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小店集聚区,支持早夜经济、地摊经济等特色经营,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自主创业、分时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自主创业,落实贷款、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加大创业帮扶力度。按规定将重点群体创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建立重点群体创业主动服务机制,将现行创业扶持政策“打包”,纳入各级各类就业援助服务活动范围,使其创业有后盾、能致富。(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市场监管局、残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引才育才智创”计划。

通过培养、支持和吸引高层次人才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先进生产力要素作用,拓展创业新产业、释放市场新活力,激活和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质量水平。具体任务措施: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业期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继续发放基本工资。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的科研人员,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回区创新创业。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支持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健全归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开通“绿色通道”,提升归国人才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创业型人才培育力度。教育部门要不断完善高校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践,设置合理的创业课程学分,允许有意向创业的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在教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丰富创业教育形式。(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厚植生态宜创”计划。

到2025年,促进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机制日趋成熟,全区各类创业活动日益活跃,创业带动就业的环境氛围更加浓厚。具体任务措施:

1.优化创业环境。加快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持续优化充满活力、能创宜创的良好创业生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一网通办”,启动“一网统管”,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现社保和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和“跨省通办”。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强化创业者权益维护,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投诉通道,解决趋利执法制约创业问题。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旗县(市、区)创建活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打造创业品牌。着力打造“创业内蒙古”创业品牌,统一品牌形象、统一对接服务资源、统一信息发布渠道,强化创业品牌对创业者的号召力、影响力以及对优质社会资源的吸引力。将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等各类创业活动全部统一冠名“创业内蒙古行动”,自治区每年培养100名各类创业者典型,每个盟市至少培育1个有影响力、叫得响的地区性创业品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创新活动形式。举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内蒙古主场,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品牌打造等推介活动,以及创业讲堂、项目路演、创业文化节、创业沙龙、创业故事宣讲等主题活动,丰富创业活动、激发创业热情,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和激励更多劳动者积极投身创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展线上、线下创业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全媒体手段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创业政策的报道解读,扩大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发挥创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促进创业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正确创业观,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创业、支持创业。(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作推进,重点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切实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抓好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支持创业相关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各高校要统筹安排落实好面向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教育和培训的投入力度。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安全,推动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就业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定期调度汇总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统计分析,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真实准确,为研判创业就业形势提供重要参考。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本方案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年度创业工作计划与本方案目标任务的衔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机制,采取实地督导、第三方评估、信息通报等方式,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创业内蒙古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责编:刘泽、白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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