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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08:14 | 来源:内蒙古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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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委、办、厅、局: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12月27日

 

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精神,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深化具有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刻认识体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工程,充分发挥体育综合育人功能,把体育教育和提高学生体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二)提升学校体育课程质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暂行)》课时要求,严格执行《体育与健康》课程一至六年级每周5课时、七至九年级每周4课时的要求,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增加到每周3课时。通过“教会、勤练、常赛”的方式,在学前教育阶段广泛开展适合幼儿身心特点的趣味体育活动,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程帮助学生掌握并不断巩固1-2项运动技能,高中教育阶段持续发展学生运动专长,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教育)将体育课纳入公共课程体系,并逐步提高体育课学时学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且修满体育学分方可毕业,形成“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牢牢把握学校课余体育活动面向全体学生的基本定位,大力开展普及性、趣味性、集体性体育项目。加强田径体育基础性训练,引导全体学生培养跑、跳、投等基本运动能力,积极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项目,发展乒乓球、羽毛球等大众项目,加强冰雪运动等特色项目,推广摔跤、武术、毽球等中华传统体育项目,鼓励学校开发形式多样的特色体育项目。广泛组织班级、年级间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1次全员参与的综合性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切实保障学生每天校内外各1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支持大中小学组建学校体育代表队、体育兴趣小组、社团和俱乐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支持学校代表队参加全区和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四)推进学校体育评价改革。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建立日常参与体育活动、体质健康监测、基本运动技能测试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并纳入学校教育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将初中学生平时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成绩纳入中考体育考试。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方法,2025年将中考体育考试分值提升至80分。鼓励高校将体育素养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修满体育学分与毕业挂钩。(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五)加快高等院校体育发展。支持高等院校办好体育学相关专业,加强体育基础理论研究,突出体育学科专业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建设。加大体育科研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和创新体育教育资源,促进学科特色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全区学校体育教育研究基地,鼓励高等院校探索在专科、本科层次设置独立的足球、篮球、排球等学院。(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体育局)

二、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

(六)优化青少年体育赛事。全面构建以学校为参赛单位,以县域内主客场和赛季积分为主要组织形式的联赛体系,逐步健全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为一体的大中小学竞赛体系。整合学校比赛、U系列比赛等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建立分学段、跨区域(旗县区、盟市、自治区)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品牌价值的青少年体育赛事。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共同组织、拟定赛事计划,建立青少年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竞赛安排。(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七)统筹规划综合性运动会。参照全国性运动会的布局,结合实际,体育和教育部门统筹规划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共同设置组别和制定竞赛办法。盟市和旗县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

(八)完善参赛奖励政策。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奖励办法。对自治区选派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运动会、世界单项学生赛事、全国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单项锦标赛等项目运动员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部门双方奖励评估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要健全相应奖励办法、激励机制和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政策。(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体育局)

(九)共同评定运动等级。教育和体育部门执行国家运动水平等级认证统一标准,共同评定在校学生的运动水平等级。(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三、健全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十)推进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发展。整合原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特色学校的评定工作,落实教育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管理办法,教育、体育部门联合评定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完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竞赛、师资培训等工作,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特色。教育、体育部门支持优秀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立高水平运动队,给予招生、师资配备、场地设施建设、训练保障经费等政策支持。教育和体育部门支持青少年参与各类体育集训活动。(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十一)探索运动员升学机制。研究制定优秀运动员的评价、升学保障政策,探索灵活学籍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优秀运动员创造发展空间。鼓励各地在体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一定区域内各学段分项目示范校间点对点的升学关系,形成相对统一、学段衔接的连续培养机制。推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与中小学体育竞赛相衔接,构建大中小学一体化的体育人才培养和发展体系。(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十二)提升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水平。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和入校培养工作,鼓励高等学校积极申报设立高水平运动队。完善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教育相关政策,通过学分制、延长学制、个性化授课等方式,多措并举确保教学质量与运动成绩协调发展,为运动员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教育和体育部门共同确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布局、建设机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共同支持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规范科学发展。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传统特色学校衔接培养机制。(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四、深化体校改革

(十三)加强体校专业力量。推动优势项目提档升级,加强薄弱项目建设力度,推进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蓬勃发展。加强盟市、旗县(市、区)青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和业训组织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体校建设复合型团队,开展科学化训练。发挥体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鼓励盟市体校和旗县(市、区)业余体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体育俱乐部联合成立青少年业余体校,构建联合办学、联合建队、资源共享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推动建立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完善自治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盟市体校教练员定期下基层指导训练制度,提高青少年体育训练水平。(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

(十四)加强体校改革创新。各地在基础建设、人员编制、资金保障、运动员招生、优势项目发展和精英教练员培养等方面给予各级各类体校必要支持和保障。实施好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计划。结合自治区优秀运动队项目设置,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后备人才培养基地。探索并实施委培代培方式,跨区域训练交流运动员,形成体校间优势互补、人才互通、资源共享的训练新模式。落实体校输送奖励机制。择优选聘教练员、选拔运动员、培养裁判员。(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

(十五)加强体校文化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精神,将体校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体校与中小学校加强合作,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跨校走教、共享师资、送教跟读、独立办学(班)和专列招生计划等方式为青少年运动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五、规范体育社会组织

(十六)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养、选拔和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作用,优化完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建立激励机制。执行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社会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机制,适当引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体育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发挥体育社会组织指导作用。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推动成立自治区、盟市两级青少年体育组织联合会,发挥专业性、权威性作用,指导各级各类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协会和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教育部门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举办青少年学生竞赛、训练、培训等活动,为体育师资匮乏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训练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规范行业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落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制度,加强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在党的建设、财务管理、收费、评比表彰、举办庆典研讨会等方面的监管。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参赛和交流,坚决执行培训补偿政策,切实保障“谁培养谁受益”。(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厅)

六、加强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

(十九)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和教练员。支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或教练员,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面试、技能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选拔聘用。鼓励教育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理、校际共享及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等方式,加强普通学校体育教学服务供给。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明确教练员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空间。建设全区统一的教练员、裁判员管理系统,强化专兼职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遴选、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机制,完善符合实际工作的考核和职称评聘办法,全面提升专兼职教练员、体育教师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委编办、体育局、教育厅)

(二十)保障体校师资待遇。确保体校教师在职称评定、教学技能评定、优质课评选、继续教育等方面相应享受与当地普通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合理保障工资薪酬。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修订)》(内人发〔2002〕123号)执行。(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十一)加大体育教师培养力度。教育和体育部门定期联合开展体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体育教学和训练能力。定期选派、组织学校体育教师参加全国、全区专业运动技能培训班。加强体育教师、裁判员培训,规范和推进体育教师担任全区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拔工作。通过“国培计划”等加大对农村牧区体育教师的培训力度。支持高等师范院校与优质中小学、体育社会组织合作建立体育师资培训基地,探索建立体育教师、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养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体教融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学校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体教融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体育局)

(二十三)建立体育场馆共享机制。各级政府支持本地区学校新建、改扩建体育场地设施,将乡村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同步纳入乡村振兴规划。鼓励存量土地、房屋、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建筑屋顶等兼容建设符合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在节假日安全、合理、有序向社会开放。支持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开展青少年体育情况纳入大型体育场馆综合评价体系。鼓励新建大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体育场、体育馆。体育场和体育馆要配置应急、防疫、急救、消防等设备。(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体育局)

(二十四)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厅、体育局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编办、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团委、大数据中心,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参与的自治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体教融合发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强政策落实。通过统筹资源、组织考核等政策引导,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调动地方积极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快明确细化本实施意见要求出台的政策、办法等。建立由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联合督导机制,将体教融合工作作为对各级体育、教育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制订评估标准体系与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执行不力的定期通报、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六)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体育运动意外伤害风险防范和处理机制,推动制定青少年参加体育赛事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建立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体育局、教育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二十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促进体教融合发展和全方位育人,加大对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报道体教融合的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先进典型和工作亮点,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责编:刘泽、张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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