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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021年07月09日11:50 |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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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党委领导、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在全区全面推行林长制,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目标责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奖惩严明、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为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制度保障。

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到2022年6月,全区各级全面建立林长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机制。

二、建立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自治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担任。

根据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生态资源分布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将全区划分为6个林长责任区域,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每个责任区域分别由1名副总林长负责。

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各级林长(或草长、林草长,下同)。盟市、旗县(市、区)级林长分别由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政府负责同志担任。苏木乡镇级林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嘎查村级林长由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和嘎查村委员会主任担任。

国有林场(林业局)和国营农牧场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管理机构等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性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单独设立林长,并接受属地政府林长的监督管理。

(二)林长职责

自治区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林长制组织实施和林长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总督导、总调度。自治区副总林长负责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导、督促责任区域各级林长全面履行职责。盟市、旗县(市、区)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自治区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护率、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指标任务,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问题。

苏木乡镇、嘎查村级林长承担辖区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和巡查管护工作,组织依法调解嘎查村、个人之间林地、林木和草原权属争议纠纷,维护林权权利人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事业单位林长负责本单位经营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三)分级设立林长制办公室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设置相应的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林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落实林长确定的事项,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本责任区域(行政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制办公室抓好各项工作,开展林长制落实情况督查、检查;拟定本级林长制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林长制督导考核工作。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任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四)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

自治区林长制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统计局、气象局、林草局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成员、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盟市、旗县(市、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可参照自治区设置。

三、明确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严格森林草原用途管制,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管护。完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优化基本草原划定,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严格执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巩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成果。加强公益林管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推进呼伦贝尔、贺兰山国家公园建设,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二)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黄河流域、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提升自然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森林抚育、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改良、退化湿地修复、灌木林平茬复壮为突破口,提升森林草原质量。创新义务植树机制,落实部门绿化责任,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督促破坏森林草原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修复义务。支持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建设公益林等方式促进森林草原生态修复。

(三)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坚持保护与治理并重、保护优先,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和封禁保护修复,恢复重建稳定的荒漠生态系统。重点加强科尔沁、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和阴山北麓风蚀沙化区的治理,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综合治理,巩固沙漠锁边林建设成果,逐步恢复沙区林草植被。

(四)推动林草产业发展。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以特色林果、林下经济、木本油料、生态旅游与康养等为重点,加快优势特色林草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不断优化林草产业结构,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更好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有机统一。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落实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重大新发突发有害生物危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预警,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美国白蛾、鼠兔害、蝗虫、光肩星天牛等森林草原灾害治理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火源管控,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六)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巩固扩大国有林区林场改革成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推动林区林场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健全草原承包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各地在“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投入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

(七)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互联网+”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网络感知系统,不断完善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实时监控、数据实时更新,提升资源监测智慧化水平。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测队伍业务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效率,提升监测水平。加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林业和草原执法监督和管理能力,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滥采乱挖、毁林毁草毁湿开垦、乱占林地草原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护林员等管护队伍建设,逐地逐片落实林长和生态护林员责任,实现森林草原湿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加强苏木乡镇林业和草原工作站能力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林长制作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各方力量,确保到2022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林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研究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情况。建立健全“林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护林员、草管员队伍建设以及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等方面资金投入。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林长制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旗县(市、区)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区域内有案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强化社会监督。在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及其职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林长制和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状况,及时曝光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典型案例。

各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公开发布之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林长制是指将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与发展的职责落实到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奖惩严明、全域覆盖的长效责任体系的制度。全面推行林长制,是继推行河湖长制之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

2017年以来,安徽、江西等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林长制责任体系,得到党中央充分肯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林长制”并将其纳入“十四五”规划,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全面推行林长制”。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对推行林长制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各地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功能,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问:在内蒙古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蒙古是林草资源大区,生态区位极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林草生态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还很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草原沙化退化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生态环境正处在“进则全胜、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在内蒙古全面推行林长制,就是要在继续加大林草生态建设的同时,构建最严格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体系,实现山有人管、林(草)有人造(种)、树(草)有人护、责有人担,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力度不够、生态保护责任不清等问题。

问:《实施意见》有哪些特点?全面推行林长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自治区地域特点和实际,在吸收借鉴安徽、江西等省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河湖长制运行的成熟做法。具体讲,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覆盖全部生态空间。我区拥有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多种生态系统,在全国生态保护修复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实施意见》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四大生态系统全部纳入林长制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

二是明晰具体目标职责。《实施意见》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有机衔接,明确提出到2021年年底,基本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林长制责任体系;到2022年6月,全区各级全面建立林长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机制。自治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林长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同时,明确了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

三是落实分区划片责任。根据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生态资源分布特点和保护发展需要,《实施意见》将12个盟市和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划分为6个林长责任区域,每个区域分别由1名副总林长负责。

四是充分体现地方特色。考虑到我区草原面积辽阔、是全国草原大区,《实施意见》提出,盟市级以下可以结合当地森林、草原资源实际情况,设立“林长”、“草长”或“林草长”。鉴于沙化土地治理和湿地资源保护是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内容,且我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居全国第二位、湿地面积居全国第三位,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湿地纳入林长责任范围,一体管理、一体保护。

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主要有8个方面工作任务:一是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二是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修复;三是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四是推动林草产业发展;五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六是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七是完善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监管体系;八是加强基层管护能力建设。

问: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导考核和强化社会监督等5项措施。

全面推行林长制,必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推动各级责任落实到位。《实施意见》明确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林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旗县(市、区)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区域内有案不报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党中央交给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对党、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扛起责任、协同配合、抓好落实,不断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认真总结成功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林长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制度保障。

(责编:张雪冬、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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