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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護佑綠水青山

——探尋內蒙古生態文明建設良方

2023年07月05日08:43 |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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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我國北方面積最大、種類最全的生態功能區,內蒙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國發展大局確立的戰略定位,也是內蒙古必須自覺擔負起的重大責任。

  內蒙古如何擔負起這個重大責任?生態建設,法治先行。“隻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這是習近平總書記的諄諄教誨,也是內蒙古一以貫之的行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國家到自治區,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搭建起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四梁八柱”,以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對生態環境予以最嚴格的保護,從根本上遏制住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力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

  守,守住底線,從源頭上遏制破壞生態環境行為

  “今后不再上了?”總書記所指的,是不在草原新上礦山開發項目。

  “不再上了!全盟六成以上區域都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了。”時任全國人大代表、錫林郭勒盟委副書記、盟長的霍照良回答。

  2020年全國兩會上的這段對話成為佳話。

  這不是口頭上的承諾,而是行動上的兌現﹔這不只是錫林郭勒盟一地的行為,而是全區上下的共識。

  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實施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內蒙古確定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極重要區域及極敏感區域,將一半以上的國土面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紅線內不搞打破自然生態平衡的開發,不建超出環境承載能力的工程,不上突破資源承受能力的項目,從源頭上杜絕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

  從2017年制定《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工作方案》到自治區“三線一單”成果順利通過生態環境部審核,再到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印發,內蒙古始終以制度、法治護航,使生態紅線真正成為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制度、法律折射的是保護理念之變、發展理念之變。黨的十八大以來,內蒙古堅持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將生態環境挺在前面,堅決抓住法治這個“牛鼻子”,注重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細化,先后制定、修改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33件,始終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問題。

  《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重點從影響內蒙古大氣環境的7個主要污染源入手,對防控工業污染、燃煤污染、機動車污染等分章作出規范。

  《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建立了源頭管控制度,對安全利用類農用地地塊以及周邊地區採取環境准入限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農用地土地污染的項目。

  《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強化對有重金屬排放的工業項目、黑臭水體整治、對畜禽養殖活動的監管,鼓勵、支持再生水利用。

  ……

  源頭管控,重拳出擊,在法規的剛性和制度的硬約束下,內蒙古的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同時,在法治的約束和熏陶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綠色生產生活方式逐漸形成。

  護,保護修復,以更高標准、更嚴格措施守護綠水青山

  夏日,行進在呼倫貝爾大草原深處的扎賚諾爾露天礦區,曾經的排土場、大礦坑已經披上了“綠衣”,與草原連成一片,讓人分辨不出是礦區還是草原。

  在達拉特旗,探索試行全域、全時、全年禁牧后的草原植被蓋度明顯增加,動植物種群增加,十大孔兌入黃泥沙明顯減少。

  從破壞到修復,由“生態短板”變“生態樣板”,這是生態的變化,也是制度和法治的力量。

  國土“三調”結果顯示,內蒙古草地面積8.15億畝,居全國第二位,草原是內蒙古重要的自然資源、生產資料和生態屏障。然而過去一段時間,由於超載放牧、亂開濫墾等原因,草原出現退化、沙化現象。

  黨的十八大以來,內蒙古把保護草原、森林作為生態系統保護的首要任務,先后出台《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關於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持之以恆推行草原休養生息,大力推進草原生態保護與修復,草原生態治理體系不斷完善。全區草原植被蓋度達到45%,草原生態整體惡化趨勢得到有效遏制,重點治理區明顯好轉。

  不只是草原保護,內蒙古先后制定和修改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基本草原保護條例、耕地保養條例、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覆蓋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命運共同體,為守好內蒙古這片碧綠、這方蔚藍、這份純淨開出“法治良方”。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採藥、砍伐、放牧、狩獵、燒荒、開墾、探礦、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規定,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清理退出保護區內276家工礦企業,壓減違法放牧牲畜29萬頭隻,有力推動自然資源保護和修復。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將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核心區,緩沖區禁止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2020年起,呼倫湖核心區內57萬畝草場全部禁牧。取締關停環湖周邊全部餐飲旅游經營企業,清除各類經營設施106處、面積超過11萬平方米,切實減輕了人為干擾對流域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加速流域植被恢復。

  一項項立法,以更高標准、更嚴格措施守護綠水青山,為生態保護修復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有力保障,打開了生態保護修復新局面。

  治,真抓嚴管,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零容忍

  2023年6月5日,在第51個世界環境日來臨之際,內蒙古高院通報十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內蒙古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助推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形成了震懾。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法的核心在於“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不能手軟,不能下不為例。要下大氣力抓住破壞生態環境的反面典型,釋放出嚴加懲處的強烈信號。對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責的,必須一追到底,決不能讓制度規定成為“沒有牙齒的老虎”。

  真抓嚴管,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零容忍,內蒙古在一部部法律和條例中亮明態度——

  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提供條件、場所、其他服務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天然林保護區的禁伐區內進行採伐的,在封山、封沙育林區採伐林木、砍柴、放牧和從事對林木、植被有破壞作用活動的,林木屬於採伐行為人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以濫伐論處﹔林木不屬於採伐行為人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以盜伐論處﹔從事其他活動,造成森林資源損毀的,以毀林論處。

  ……

  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違法者付出代價,使其不能為之、不敢為之。

  與此同時,內蒙古還推行了嚴格的干部考核評價制度,出台《內蒙古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把領導干部任期生態環境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實行重大環境責任事件“一票否決”不動搖。加大環境督查工作力度,強化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權威,加強力量配備,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突出問題。建立嚴密的社會監督體系,暢通公眾不法執法行為舉報通道。

  以法治之力護佑綠水青山,以堅強決心擔起“國之大者”,內蒙古奮力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記者 霍曉慶)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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