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的意見》精神,進一步規范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設立的工作機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証明事項,切實減輕村級組織負擔,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強村黨組織領導的村級組織體系整體效能為主線,以為村級組織和村干部減負為目標,以推動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工作思路和作風務實轉變為保障,深化拓展基層減負成果,加強源頭治理和制度建設,力爭到2024年年底基本實現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權責明晰、工作機制精簡高效、牌子簡約明了、証明依規便民,農村基層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為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提供堅實組織保障。
二、梳理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
(一)明確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事項。加強嘎查村黨組織對村級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全面領導,實行村民依法自治,發展壯大嘎查村集體經濟,明確村級組織工作職責。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對村級組織依法依規應當履行的工作職責事項予以明確。列入指導目錄的事項,由村級組織承擔,上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
(二)規范村級組織依法協助工作事項。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依法依規明確村級組織應當協助黨政群機構開展的工作事項。對村級組織協助開展的工作事項,相關部門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事務的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和工作內容。建立村級事務准入機制,對確需村級組織協助和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組織、民政、農牧部門審核把關,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批准。未經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工作的責任主體。
(三)建立嘎查村事務分流機制。盟市、旗縣(市、區)政府要探索以清單等方式規范公共服務事項,強化村級組織兜底服務、綜合服務能力,積極推動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等領域群眾經常辦理且基層能有效承接的政務服務事項,以委托受理、幫辦代辦等方式下沉至村級綜合服務站辦理,並加強督促指導。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由鄉鎮黨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要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政府依法購買。對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由蘇木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協調解決。要動員引導農牧民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村級事務。
(四)推進嘎查村信息化建設。要加快建設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支持旗縣(市、區)政務服務網絡向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延伸,推動政務服務自助一體機向嘎查村覆蓋,逐步遷移或者集成嘎查村各項業務應用系統,盟市、旗縣(市、區)新建業務應用系統原則上不再單設村級服務終端或者向村級延伸。以旗縣(市、區)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工作群、政務APP,不得簡單以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者錄制視頻等作為評價村級組織是否落實工作的依據。持續深化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分級應用,加快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採集、多方利用。
(五)完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建立以問題解決到位、農牧民群眾滿意為導向的村級組織考核評價機制,堅決杜絕簡單以設機制挂牌子安排村級組織任務、以填報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調度村級組織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証村級組織實績等形式主義問題。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整合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各類表格,每年年初統一交由蘇木鄉鎮(街道)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未經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填報表格、提供材料。
三、全面規范村級工作機制牌子
(六)嚴控黨政群機構設立的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工作機制牌子指導目錄》,全面整合規范黨政群機構設立的各類村級工作機制,可以由村級組織和農村牧區基層群團組織辦理的事項,不再新設村級工作機制和專人專崗,工作保障由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專人專崗的,相應的黨政群機構應當協調提供必要工作條件,不得向村級組織轉嫁保障責任。
(七)整合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要優化嘎查村綜合服務設施布局,統籌推進嘎查村綜合服務設施建設,農區黨群服務中心不低於200平方米、牧區不低於150平方米。落實村級代辦“八有”要求,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村級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服務崗位,將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辦公場所、各類面向農牧民的服務和活動陣地統一納入嘎查村黨群服務中心管理。
(八)規范嘎查村挂牌數量和標識。嘎查村綜合服務設施外部懸挂嘎查村黨組織、嘎查村民委員會、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嘎查村務監督委員會標牌和嘎查村黨群服務中心、嘎查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標識。標牌上要使用嘎查村規范全稱,式樣一般為條牌,標牌顏色除嘎查村黨組織使用白底紅字外,其他一般使用白底黑字,標牌文字要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字體一般為宋體,材質和大小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標識式樣按照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自治區文明辦有關規定執行。除上述4個標牌和2個標識外,一般不得懸挂其他標牌、標識。嘎查村綜合服務設施內部實行“一室一牌”,設置綜合服務機構標牌、辦事服務指引牌和功能區門牌,取消無內容、無保障、超出職能范圍的虛牌。依托村務公開欄張貼並定期更新有關信息,採取集中展陳形式展示村級組織獲得的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
四、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
(九)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深入開展“減証便民”行動,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負面清單》,明確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的証明事項。凡缺乏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依據的証明事項,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要求村級組織出具。動態梳理要求村級組織出具的、雖有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文件依據但已經不符合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証明事項,及時按規定程序予以取消。
(十)規范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確需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的,自治區相關部門要在全區范圍內分類明確証明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村級組織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依法據實提供証明。對未統一規范,但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証明事項,村級組織能夠核實的,要據實出具。對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存在法律風險的,要調查核實,組織村民議事協商,必要時組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積極推行基層治理信息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和政務信息系統數據共享核查,有效提升村級組織出具証明工作效能。
五、組織保障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建立健全上下貫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體系,分級建立工作台賬,推動各項任務落實。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逐一規范針對村級組織的工作事項。自治區民政廳、黨委組織部、黨委農牧辦(農牧廳)要強化牽頭協調職能,抓好統籌指導、資源整合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將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項納入盟市黨政領導班子績效考核,納入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黨政群機構考核評價內容。
(十二)強化監督管理。盟市、旗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完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常態化監管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和跟蹤落實力度,及時糾正隨意增加村級組織負擔的行為,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要依托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線上即時監測。各盟市要及時將本地區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情況報自治區民政廳、黨委組織部和黨委農牧辦(農牧廳)。
(十三)激發基層活力。村級組織要認真落實本實施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要加強與相關黨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健全規范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要勇於擔當、務實奉獻,集中精力做好帶領發展、推進治理、為民服務等工作,以更加奮發的精神狀態、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組織農牧民群眾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扎實推動共同富裕。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城鄉政策銜接,將規范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証明事項工作一體推進落實。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指導目錄
2.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工作機制牌子指導目錄
3.內蒙古自治區村級組織出具証明事項負面清單
附件1
附件2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一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和標牌標識。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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