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重特大疾病 困難群眾自費部分可享救助

如遇重特大疾病,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自費部分對困難群體來說仍有很重壓力怎麼辦?記者從自治區醫保局獲悉,為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內蒙古出台《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了救助對象、救助標准等,不斷完善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的綜合保障。
自治區醫保局待遇保障處處長包春榮介紹,醫療救助適用於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包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以及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實施意見》中,自治區明確了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一般指具有當地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減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1.5倍,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重病患者。
救助費用可以保障哪些范圍?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也在保障范圍內。
具體來說,根據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准。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准,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其起付標准不得高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並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標准。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准按盟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確定。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人員實施全額救助,對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費用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費用救助比例不低於60%。
此外,對經三重制度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由地方根據實際對其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再給予傾斜救助。
據了解,此次出台的《實施意見》,在全區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礎上,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
在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方面,年度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累計負擔超過當地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納入因病致貧監測﹔個人累計負擔超過當地上年農村牧區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納入因病返貧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牧區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
同時,醫保部門主動將醫療費用負擔重、存在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的人員信息及時推送給鄉村振興、民政等部門,幫助相關部門及時精准做好困難群眾身份識別,起到風險監測的“哨卡”作用。
自治區醫保局副局長蔡紅宇說:“《實施意見》可以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記者 梅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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