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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印發《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21年12月29日08:14 | 來源:內蒙古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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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印發《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相關委、辦、廳、局:

《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局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1年12月27日

 

關於深化體教融合 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體育總局教育部關於印發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體發〔2020〕1號)精神,充分發揮黨委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深化具有中國特色體教融合發展,推動青少年文化學習和體育鍛煉協調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者和接班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學校體育工作

(一)樹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刻認識體育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基礎工程,充分發揮體育綜合育人功能,把體育教育和提高學生體質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實施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幫助學生在體育鍛煉中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二)提升學校體育課程質量。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課程計劃(暫行)》課時要求,嚴格執行《體育與健康》課程一至六年級每周5課時、七至九年級每周4課時的要求,鼓勵高中階段學校增加到每周3課時。通過“教會、勤練、常賽”的方式,在學前教育階段廣泛開展適合幼兒身心特點的趣味體育活動,義務教育階段體育課程幫助學生掌握並不斷鞏固1-2項運動技能,高中教育階段持續發展學生運動專長,高等教育階段(含研究生教育)將體育課納入公共課程體系,並逐步提高體育課學時學分,學生體質健康達標且修滿體育學分方可畢業,形成“健康知識+基本運動技能+專項運動技能”的學校體育教學模式。(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三)開展豐富多彩的課余活動。牢牢把握學校課余體育活動面向全體學生的基本定位,大力開展普及性、趣味性、集體性體育項目。加強田徑體育基礎性訓練,引導全體學生培養跑、跳、投等基本運動能力,積極開展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項目,發展乒乓球、羽毛球等大眾項目,加強冰雪運動等特色項目,推廣摔跤、武術、毽球等中華傳統體育項目,鼓勵學校開發形式多樣的特色體育項目。廣泛組織班級、年級間體育競賽活動,每學年至少舉辦1次全員參與的綜合性運動會或體育文化節,開展豐富多彩的課余活動,切實保障學生每天校內外各1個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支持大中小學組建學校體育代表隊、體育興趣小組、社團和俱樂部,推動學生積極參與常規課余訓練和體育競賽。支持學校代表隊參加全區和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四)推進學校體育評價改革。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建立日常參與體育活動、體質健康監測、基本運動技能測試和專項運動技能測試相結合的考查機制,並納入學校教育工作質量評價體系。將體育科目納入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將初中學生平時體質健康水平測試成績納入中考體育考試。改進中考體育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方法,2025年將中考體育考試分值提升至80分。鼓勵高校將體育素養評價結果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將學生體質健康達標、修滿體育學分與畢業挂鉤。(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五)加快高等院校體育發展。支持高等院校辦好體育學相關專業,加強體育基礎理論研究,突出體育學科專業能力和實踐應用能力建設。加大體育科研力度,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發和創新體育教育資源,促進學科特色發展和科研成果轉化。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設立全區學校體育教育研究基地,鼓勵高等院校探索在專科、本科層次設置獨立的足球、籃球、排球等學院。(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發改委、財政廳、體育局)

二、完善青少年體育競賽體系

(六)優化青少年體育賽事。全面構建以學校為參賽單位,以縣域內主客場和賽季積分為主要組織形式的聯賽體系,逐步健全校內競賽、校際聯賽、選拔性競賽為一體的大中小學競賽體系。整合學校比賽、U系列比賽等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賽事,建立分學段、跨區域(旗縣區、盟市、自治區)的青少年體育賽事體系,打造一批具有品牌價值的青少年體育賽事。各級教育、體育部門共同組織、擬定賽事計劃,建立青少年賽事活動安全防范、應急保障機制,定期向社會發布競賽安排。(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七)統籌規劃綜合性運動會。參照全國性運動會的布局,結合實際,體育和教育部門統籌規劃自治區運動會、自治區學生(青年)運動會,共同設置組別和制定競賽辦法。盟市和旗縣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綜合性運動會。(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

(八)完善參賽獎勵政策。教育和體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完善獎勵辦法。對自治區選派參加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世界單項學生賽事、全國運動會、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全國單項錦標賽等項目運動員的成績納入體育、教育部門雙方獎勵評估機制。盟市、旗縣(市、區)要健全相應獎勵辦法、激勵機制和后備人才培養輸送政策。(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體育局)

(九)共同評定運動等級。教育和體育部門執行國家運動水平等級認証統一標准,共同評定在校學生的運動水平等級。(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三、健全體育人才培養體系

(十)推進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發展。整合原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體育特色學校的評定工作,落實教育部、體育總局共同制定的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管理辦法,教育、體育部門聯合評定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完善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的競賽、師資培訓等工作,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特色。教育、體育部門支持優秀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建立高水平運動隊,給予招生、師資配備、場地設施建設、訓練保障經費等政策支持。教育和體育部門支持青少年參與各類體育集訓活動。(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十一)探索運動員升學機制。研究制定優秀運動員的評價、升學保障政策,探索靈活學籍制度,採取綜合措施為優秀運動員創造發展空間。鼓勵各地在體校、體育傳統特色學校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體系,形成一定區域內各學段分項目示范校間點對點的升學關系,形成相對統一、學段銜接的連續培養機制。推動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與中小學體育競賽相銜接,構建大中小學一體化的體育人才培養和發展體系。(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十二)提升高水平運動隊建設水平。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和入校培養工作,鼓勵高等學校積極申報設立高水平運動隊。完善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文化教育相關政策,通過學分制、延長學制、個性化授課等方式,多措並舉確保教學質量與運動成績協調發展,為運動員完成學業創造條件。教育和體育部門共同確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項目布局、建設機制和考核評價辦法,共同支持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規范科學發展。積極探索建立自治區優秀運動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銜接培養機制。(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四、深化體校改革

(十三)加強體校專業力量。推動優勢項目提檔升級,加強薄弱項目建設力度,推進自治區優秀運動隊蓬勃發展。加強盟市、旗縣(市、區)青少年(兒童)業余體校和業訓組織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體校建設復合型團隊,開展科學化訓練。發揮體校、體育傳統特色學校青少年后備人才培養主陣地作用,鼓勵盟市體校和旗縣(市、區)業余體校與當地優質中小學校、體育傳統特色學校和體育俱樂部聯合成立青少年業余體校,構建聯合辦學、聯合建隊、資源共享的人才培養新模式,推動建立青少年體育訓練中心。完善自治區優秀運動隊教練員和盟市體校教練員定期下基層指導訓練制度,提高青少年體育訓練水平。(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

(十四)加強體校改革創新。各地在基礎建設、人員編制、資金保障、運動員招生、優勢項目發展和精英教練員培養等方面給予各級各類體校必要支持和保障。實施好重點項目后備人才培養計劃。結合自治區優秀運動隊項目設置,統籌謀劃、科學布局后備人才培養基地。探索並實施委培代培方式,跨區域訓練交流運動員,形成體校間優勢互補、人才互通、資源共享的訓練新模式。落實體校輸送獎勵機制。擇優選聘教練員、選拔運動員、培養裁判員。(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

(十五)加強體校文化教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23號)精神,將體校義務教育適齡學生的文化教育全部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體校與中小學校加強合作,為青少年運動員提供優質教育資源,通過跨校走教、共享師資、送教跟讀、獨立辦學(班)和專列招生計劃等方式為青少年運動員提供更好的教育資源,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五、規范體育社會組織

(十六)鼓勵發展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充分發揮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培養、選拔和輸送競技體育后備人才作用,優化完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競賽、訓練和培訓體系,建立激勵機制。執行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社會俱樂部進入校園的准入機制,適當引進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體育校外培訓機構參與課后服務,由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遴選,供學校選擇使用,並建立評估退出機制。(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民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七)發揮體育社會組織指導作用。加強體育社會組織建設,推動成立自治區、盟市兩級青少年體育組織聯合會,發揮專業性、權威性作用,指導各級各類學生體育協會、各單項體育協會和體育社會組織開展工作,積極搭建合作平台。教育部門通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形式,舉辦青少年學生競賽、訓練、培訓等活動,為體育師資匱乏的中小學校提供體育教學和訓練指導服務。(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民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

(十八)規范行業管理。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落實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評估制度,加強青少年體育社會組織在黨的建設、財務管理、收費、評比表彰、舉辦慶典研討會等方面的監管。嚴格規范青少年運動員培訓、參賽和交流,堅決執行培訓補償政策,切實保障“誰培養誰受益”。(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民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教育廳)

六、加強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隊伍建設

(十九)配齊配強體育教師和教練員。支持優秀退役運動員擔任體育教師或教練員,用人單位可採取直接考察、面試、技能測試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選拔聘用。鼓勵教育部門通過購買服務、委托代理、校際共享及與相關專業機構合作等方式,加強普通學校體育教學服務供給。制定各級各類學校設立專兼職教練員崗位制度,明確教練員職稱評定、職業發展空間。建設全區統一的教練員、裁判員管理系統,強化專兼職教練員和體育教師的遴選、培訓、考核、認証等管理機制,完善符合實際工作的考核和職稱評聘辦法,全面提升專兼職教練員、體育教師業務水平。(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委編辦、體育局、教育廳)

(二十)保障體校師資待遇。確保體校教師在職稱評定、教學技能評定、優質課評選、繼續教育等方面相應享受與當地普通中小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同等待遇,合理保障工資薪酬。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評定標准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體育教練員職務等級標准實施細則(修訂)》(內人發〔2002〕123號)執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十一)加大體育教師培養力度。教育和體育部門定期聯合開展體育教師培訓工作,提高體育教學和訓練能力。定期選派、組織學校體育教師參加全國、全區專業運動技能培訓班。加強體育教師、裁判員培訓,規范和推進體育教師擔任全區體育競賽裁判員選拔工作。通過“國培計劃”等加大對農村牧區體育教師的培訓力度。支持高等師范院校與優質中小學、體育社會組織合作建立體育師資培訓基地,探索建立體育教師、教練員、裁判員及相關從業人員培養認証體系。(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體育局)

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把推進體教融合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學校體育和青少年體育發展,保障體教融合工作持續健康發展。(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教育廳、體育局)

(二十三)建立體育場館共享機制。各級政府支持本地區學校新建、改擴建體育場地設施,將鄉村學校體育設施建設同步納入鄉村振興規劃。鼓勵存量土地、房屋、綠化用地、地下空間、建筑屋頂等兼容建設符合青少年體育活動的場地設施。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在節假日安全、合理、有序向社會開放。支持體育場地設施向青少年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將開展青少年體育情況納入大型體育場館綜合評價體系。鼓勵新建大中小學校建設標准體育場、體育館。體育場和體育館要配置應急、防疫、急救、消防等設備。(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教育廳、體育局)

(二十四)建立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教育廳、體育局牽頭,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編辦、發改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團委、大數據中心,內蒙古稅務局、內蒙古銀保監局等部門參與的自治區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教育廳,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體教融合發展中存在的重要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十五)加強政策落實。通過統籌資源、組織考核等政策引導,壓實地方主體責任,調動地方積極性。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快明確細化本實施意見要求出台的政策、辦法等。建立由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督導機制,將體教融合工作作為對各級體育、教育和相關部門履職盡責考核的重要內容,制訂評估標准體系與督導評估方案,定期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對執行不力的定期通報、嚴肅追責。(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二十六)加強風險管理。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健全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參與的青少年體育運動意外傷害風險防范和處理機制,推動制定青少年參加體育賽事活動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建立各級各類青少年體育賽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機制,進一步強化青少年體育賽事活動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體育局、教育廳,內蒙古銀保監局)

(二十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圍繞促進體教融合發展和全方位育人,加大對青少年體育賽事、活動的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報道體教融合的政策措施、重點任務、先進典型和工作亮點,形成全社會關注、支持的良好局面。(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青少年體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責編:劉澤、張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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