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就制定实施《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时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同志就《实施意见》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村级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最后一米”,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积极出台相关落实措施,为村级组织减负、为乡村治理增效,成果不断惠及农牧民群众。但从根本上减轻村级组织负担需要持续发力,聚焦长期困扰基层的难题和堵点还需要靶向施策。为深化拓展村级组织减负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对各级党委和政府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中央文件在内蒙古落地见效,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农牧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梳理各项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报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问: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村党组织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成果,加强源头治理和制度建设,力争到2024年年底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权责明晰、工作机制精简高效、牌子简约明了、证明依规便民,农村牧区基层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问:《实施意见》明确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从明确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规范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建立嘎查村事务分流机制、推进嘎查村信息化建设、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等5个方面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作出规定,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同时,明确要建立村级事务准入机制,对确需村级组织协助和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组织、民政、农牧部门审核把关,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批准。加快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自助一体机向嘎查村覆盖,逐步迁移或者集成嘎查村各项业务应用系统,盟市、旗县(市、区)新建业务应用系统原则上不再单设村级服务终端或者向村级延伸。
问:《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确定了哪些具体事项?
答:指导目录明确了由村级组织依法履行的51项职责工作事项和依法协助的20项工作事项。
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事项包括政治组织类7项、自我管理类16项、自我教育类4项、自我服务类22项、自我监督类2项。其中,政治组织类主要明确了全面领导嘎查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讨论和决定村级重要问题、领导推进村级民主协商和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自治、领导本村社会治理、加强自身建设,以及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等方面职责;自我管理类主要明确了自治建设、发展经济、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规范财务、生态保护、民族团结、村务档案、纠纷调解、议事协商、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自救互救、协调化解信访、禁毒、安全生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等方面职责;自我教育类主要明确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道路交通安全和国防教育等方面职责;自我服务类主要明确了建设规划、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和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保障和生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帮助、反家庭暴力、反电信诈骗、村民意见反映和合法权益维护、黑土地保护、家庭教育、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献血、消防、征兵、全民健身、生产生活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方面职责;自我监督类主要明确了嘎查村民主评议、村务公开和监督等方面职责。
村级组织依法协助工作事项包括经济类4项、社会类15项、生态类1项。其中,经济类主要明确了依法协助开展土地调查、农业技术推广、动物防疫和人口、经济、农业普查统计等方面工作事项;社会类主要明确了依法协助开展社会治安、物业管理、家庭暴力预防、社会救助、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反恐怖主义、反有组织犯罪、法律援助、禁毒、社区矫正、消防、养老服务等方面工作事项;生态类主要明确了依法协助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等方面工作事项。
问:规范村级工作机制牌子的措施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严控党政群机构设立的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规范嘎查村挂牌数量和标识等3个方面措施,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同时明确要优化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统筹推进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村级代办“八有”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村级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服务岗位;明确标牌上要使用嘎查村规范全称,式样一般为条牌,标牌颜色除嘎查村党组织使用白底红字外,其他一般使用白底黑字,标牌文字要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字体一般为宋体,材质和大小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明确要求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实行“一室一牌”,设置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办事服务指引牌和功能区门牌,取消无内容、无保障、超出职能范围的虚牌。
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有哪些内容?
答:指导目录对村级组织、现有工作机制以及标牌标识的名称数量作出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外,不得在村级设立其他工作机制和标牌标识。第一,指导目录明确了三类村级组织:一是嘎查村党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二是嘎查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三是嘎查村群团等组织,主要包括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第二,指导目录明确了保留的四个村级工作机制,分别是便民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站、社会工作服务室和扫黄打非工作站。第三,指导目录还对四个标牌和两个标识的具体名称作出规定。
问: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有哪些改进?
答:一是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制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明确了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二是对确需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在全区范围内分类明确证明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问:《内蒙古自治区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负面清单》明确的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答:负面清单明确了20种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分别是: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村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就业状况证明、个人档案证明、村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
问:如何保障《实施意见》落地落实?
答:《实施意见》提出了3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党委农牧办(农牧厅)要强化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项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纳入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强化监督管理。要求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要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各盟市要及时将本地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农牧办(农牧厅)。三是激发基层活力。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勇于担当、务实奉献,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农牧民群众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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