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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对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调整

2021年12月02日10:02 |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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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11月30日发布《关于呼和浩特市2021年度职工社会保险交费基数差额调整及稽核扩面工作的通知》,明确了2021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据了解,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21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核定。2021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在2021年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在工伤保险方面,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以2021年全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即3806.4元核定。核定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文件精神,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2021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核定,特设十个档次:一档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核定,二至十档分别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愿缓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核定,缴费费率为1%。

据介绍,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以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即3806.4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

此外,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21年11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及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发送给各参保单位。各参保单位可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提交结算”模块下,点击“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差额调整的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明细。(记者 苗青)

(责编:孟佳澍、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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