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
自治區總工會發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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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3月27日,自治區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發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聚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要求用人單位切實維護女職工勞動權益,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共建和諧勞動關系。
提示函明確多項重點保障措施。首先,依法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准。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予以辭退,或者與其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重視依法保障女職工特殊利益。禁止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懷孕不滿3個月或7個月以上的,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重度更年期綜合征者,且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適當減輕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勞動。
落實女職工生育及休假權益方面,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三孩188天)﹔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女職工參保並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未參保單位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准支付產假待遇。
同時,提示函強調要加強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積極通過集體協商的方式確定女性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時間、勞動量與勞動強度等﹔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包括每年安排不少於1次婦科檢查、嚴禁職場性騷擾、支持參加內蒙古“女性馨康互助保障”等﹔女職工較多或者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需求建立休息哺乳室,提供托育托管服務,鼓勵推行彈性工作制、遠程辦公等模式。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廣大勞動者可通過撥打“12351”職工服務熱線等方式向工會反映。(記者 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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