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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台條例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5月15日09:52 |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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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對2025年3月1日實施的《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

《條例》是近年來內蒙古生態環境領域出台的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是用法治方式推進解決生態環境領域問題的重點舉措。《條例》施行后,《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據介紹,《條例》主要明確了政府及各有關監管部門責任,細化了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明晰了企業環境保護責任,規范了生態環境公眾參與機制,為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順利推進,更好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法治依據和保障。《條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首先是更加注重生態保護。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新制定的《條例》內涵和外延都更加豐富,增加了濕地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三水統籌保護、森林和草原保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保護補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等相關規定。

其次是突出堅持統籌保護和治理。《條例》明確了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和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優化區域、流域產業布局、產業規模和產業結構,科學規劃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合理建設工業集聚區。同時還規定了協同推進減污降碳、城鄉治理,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等內容,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

《條例》還增加了應對氣候變化、推進“雙碳”行動、發展綠色產業等相關內容。《條例》要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採取減緩和適應行動舉措。同時,在強化環境污染防治方面,《條例》完善了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綠色產業發展等制度措施。強化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管網的規劃和建設,規范了排污口設置,規定了重污染天氣採取差異化分級管控等應急措施。

《條例》在推動生態綠色發展上也作出了新規定。要求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防范和應對外來物種入侵﹔建立健全生態產品調查監測機制、經營開發機制,鼓勵打造特色鮮明的生態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等。

在健全監督管理體上,《條例》增加了完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建立數據匯聚共享體系等內容。還增加了非現場執法、第三方弄虛作假查處等制度,規定了信息公開、信用制度、約談制度、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等。 (記者 帥政)

(責編:劉澤、張雪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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