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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施行

2024年08月04日09:10 |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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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記者從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了解到,《內蒙古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16條,主要內容包含明確制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的相關職責、明確《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規范地震安全性評價各環節工作要求、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事中事后監管、規定落實抗震設防要求的相關單位職責等五個方面。

  《辦法》明確,對於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設計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有關標准,如實編制評價報告。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出辦理抗震設防要求審定的許可申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

  對於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規范進行抗震設防﹔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辦法》還明確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信用監管機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開展信用評價,並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監督管理的依據。(記者 孫柳)

(責編:張雪冬、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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