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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

——自治區檢察院負責人就《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重點措施》答記者問

2022年11月16日23:11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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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黨委公開發布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重點措施》(以下簡稱《重點措施》)。自治區檢察院負責人就《重點措施》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介紹一下《重點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深刻闡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主要職責、基本任務,構成了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新時代黨的檢察事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開篇就明確指出,“進入新發展階段,與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執行和實施仍是亟需補齊的短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把司法監督納入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為司法監督的重要表現形式,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2014年年初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對執法司法狀況,人民群眾意見還比較多,社會各界反映還比較大,主要是不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問題比較突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執法司法機關之間配合不夠、制約監督不力等問題時有發生。同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法律監督體系還不夠完善,法律監督難、軟的問題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平正義的實現。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6月,黨中央出台《意見》,這在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是黨中央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對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特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中央《意見》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具體化,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檢察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於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持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意見》精神,解決制約全區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矛盾問題,確保檢察機關全面依法充分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責,推進更高水平的法治內蒙古建設,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黨委出台了《重點措施》。這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提高全區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面加強和改進全區執法司法工作的現實需要。

問:制定《重點措施》把握的原則有哪些?

答:《重點措施》起草制定,把握了五個方面的原則。一是堅持思想引領。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二是堅持黨的領導。突出強調進一步加強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和自治區實施辦法,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法律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三是堅持圍繞大局。《重點措施》把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置於自治區黨委工作大局中來謀劃和推進,緊緊圍繞完成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助力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實踐中,存在一些影響和制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充分有效發揮的深層次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執法司法人員認為檢察監督是專門挑錯、挑刺、找毛病、添麻煩,有的甚至不願接受、不予配合、消極應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此缺少硬性約束制度。檢察機關內部也存在不敢監督、不願監督,能力不足、不善監督等問題。《重點措施》聚焦這些問題,突出強調檢察機關要全面提升法律監督的質量和效果,對強化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要求。五是堅持合力推進。《重點措施》從提升監督效能的角度出發,既明確了檢察機關全面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任務,又對全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政協、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支持保障,各執法司法機關配合制約提出具體要求,有利於形成監督合力。

問:《重點措施》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重點措施》分6部分67條。一是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主要從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加強民生司法保障、積極引領社會法治意識等方面作了細化。二是全面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主要從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方面提出要求,解決當前執法司法制約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比如,針對司法實踐中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脫節問題,明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針對刑事訴訟監督中的問題,要求強化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和刑事審判監督,特別提出建立經濟犯罪案件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推進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派駐檢察工作,及時糾正定罪量刑明顯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針對司法腐敗問題,要求加強與監察機關在案件管轄、線索移送、信息查詢、情況通報等方面的協作配合﹔針對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提出推動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協作辦案平台,實現刑罰變更執行案件網上辦理﹔針對人民群眾對公益保護的呼聲,提出積極穩妥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探索辦理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個人信息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等等。三是加強過硬檢察隊伍建設,強調要加強檢察機關黨的政治建設,強化政治機關意識,不斷提高檢察人員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提出把提升檢察人員政治素養擺在首位,加強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鞏固拓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嚴格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圍繞檢察機關專業化建設目標,從自治區檢察隊伍建設實際出發,提出加大從政法專業畢業生招錄選拔檢察人員力度,推進檢察官與法官、警察、律師同堂培訓,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挂職、任職機制等措施。四是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對員額檢察官遴選、退出,聘用制書記員待遇保障,司法責任追究等問題作了細化。五是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對加強人大、政協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對檢察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加強人民監督員監督作出安排。六是加強組織保障,主要是對堅持和完善黨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領導、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支持保障等提出明確措施,加強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經費保障和辦案業務裝備建設保障,加快推進政法大數據平台建設,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等等。

問:如何貫徹落實《重點措施》?

答:黨的二十大報告對“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行專門強調,賦予檢察工作更重責任。全區檢察機關要把抓好《意見》和《重點措施》的貫徹落實作為重要政治任務,與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融為一體、統籌推進,確保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任務落到實處。一是堅決落實保証黨全面領導、絕對領導的政治責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保障憲法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確保黨的全面領導和絕對領導。二是堅決落實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更高需求、更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責任,以高度的法治自覺,解決好長期存在的法律監督難、軟等問題,更好維護司法權威、捍衛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三是堅決落實履行憲法法律賦權的檢察責任,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訴訟程序中履職監督的“專責”優勢,以高度的檢察自覺,推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充分發展,努力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勇於開展自我監督,全面提升法律監督質效,更好維護司法公正。

(責編:劉澤、白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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