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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若干舉措

2022年11月16日23:05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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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若干舉措》,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完善統計監督機制,提高統計監督效能,服務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舉措。

一、落實統計督察要求

(一)配合做好國家統計督察。主動配合國家統計督察,壓實各地各有關部門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履行統計職責、執行國家統計政令以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方面政治責任。聚焦督察重點,圍繞國家統計督察內容,定期開展自查自糾。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盟市、旗縣(市、區)統計督察試點。

(二)強化督察整改跟蹤問效。加強對統計督察整改落實、重點任務推進、長效機制建設、統計環境改善等情況的監督,通過通報、約談、專項督察等措施,壓實整改責任,督促任務落實。根據統計督察和執法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組織對部分地區和部門開展督察“回頭看”。建立下級向上級報告年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制度,下級黨委和政府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上一年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加大統計執法力度

(三)完善統計執法機制。加強專業化統計執法能力建設,嚴格執行統計違法案件查處規程,確保統計違法案件受理、立案、調查、處理各環節依法依規開展。拓寬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來源,統籌運用統計督察、巡視巡察、數據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完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舉報制度,及時處理舉報問題。完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機制。修訂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盟市、旗縣(市、區)統計機構要切實擔負起統計執法檢查的職能職責,高質量、嚴標准完成所承擔的執法任務。強化統計執法檢查發現問題反饋,自治區、盟市兩級統計部門要及時向被檢查盟市和旗縣(市、區)政府反饋年度執法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倒查機制,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完善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通報曝光制度,嚴肅查處利用職權實施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人。

(四)提升統計執法檢查效能。嚴格落實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實現常規執法與專項執法相結合、執法檢查與問題整改“回頭看”一體推進。加快填補旗縣(市、區)統計執法空白,推動實現年度統計執法檢查地區全覆蓋、指標全覆蓋。扎實開展統計部門與市場監管領域等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積極探索對部門統計執法檢查的有效方式。加快統計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積極推進大數據在統計執法檢查中的運用,強化部門協作與資源共享,提升執法綜合效能。

(五)強化統計數據質量核查。統計部門和有關部門要逐級落實統計數據質量審核責任,建立健全數據質量核查與評估制度,推動統計數據核查規范有序開展。加強對源頭數據的核查,及時消除數據質量隱患,依法移送數據核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加強部門、旗縣級統計部門、工業園區、蘇木鄉鎮、企業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確保基層統計數據真實准確。統計部門要定期對涉及統計工作的文件和做法開展檢查,發現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及時清理糾正。

(六)強化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完善統計信用體系建設,推動實現誠信統計正向激勵與統計違法警示教育並重。積極開展統計誠信企業選樹工作,對統計誠信達標企業進行正向激勵。嚴格執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標准和程序,按照國家要求在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並實施聯合懲戒。

三、依法獨立履行監測評價職能

(七)強化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和重要領域發展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實施情況以及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等,突出反映創新驅動、鄉村振興、擴大內需、新型城鎮化、碳達峰碳中和和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等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沿黃流域、呼包鄂榆烏一體化、東部振興等區域協調發展安排部署的落實情況。探索建立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

(八)深化經濟運行情況監測分析。不斷優化地區生產總值、民營經濟、數字經濟、服務消費、文化產業、健康養老等的統計方法和監測體系。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年度預期目標,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運行情況開展監測分析,及時研判就業、居民收入、工業、投資、消費、進出口、服務業等的月(季度)運行走勢與特點,有效揭示經濟發展中的結構性、苗頭性和傾向性問題,做到動態監測要快、分析研判要准、對策建議要實。

(九)加強重大風險監測。綜合運用客觀數據分析和微觀市場主體運營情況調查,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中潛在風險的預警預判,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及時分析重大疫情、自然災害、安全事故等對經濟社會產生的不良影響和沖擊,強化風險防范應對,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十)加強人民群眾反映突出問題調查。建立快速響應的統計調查機制,密切監測“米袋子”、“菜籃子”等重要民生商品,煤炭電力等重要能源產品供應和價格變動等。加強對旅游、文化、體育、健康、養老等產業發展情況的統計監測,真實客觀反映民生福祉水平。跟蹤監測民生實事項目實施進展,及時反映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項和難點問題。加強社情民意調查工作。

(十一)加強領導干部擔當作為方面統計監督。重點監督領導干部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是否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安排,是否存在履職不力、擔當作為不夠甚至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充分利用統計數據綜合性、基礎性、客觀性特點,防止“數字上的腐敗”。

四、加強對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的統計監督

(十二)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統計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的總體情況開展監測評價,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客觀反映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優勢成效和短板弱項,重點監督各地各部門是否存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不力,隻追求速度規模、不注重質量效益,隻求短期利益、不顧長遠發展等問題。

(十三)夯實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工作基礎。統計部門要加強對參與績效評價部門的業務指導,建立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考核統計情況通報制度,加強評價考核指標的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評價辦法和統計制度,制定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操作規程,確保評價指標數據真實可靠。加強績效評價考核人才隊伍建設。

五、建立健全協同配合機制

(十四)建立健全統計監督與巡視巡察監督協同配合機制。建立統計監督與巡視巡察監督的信息日常溝通、監督前情況通報、監督期間協作配合、監督成果共享運用等工作機制,及時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對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開展統計監測評價、統計督察、統計執法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涉嫌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等重要問題線索。

(十五)推動統計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貫通協同。建立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送、結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機制。強化統計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在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中的協同配合,實現精准對接,推動統計造假問題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到位。

(十六)加強統計部門與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協調。將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考核、防范懲治統計造假等統計監督情況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評價、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十七)建立統計部門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健全部門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建立並完善統計部門與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工信、商務、民政、市場監管、稅務、金融、海關等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制度,拓展信息共享范圍和深度。強化協調聯動,推進信息共享,實施綜合評價,加強成果運用,確保統計監督提出的措施建議落地見效。

六、加強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和支持統計監督工作,聽取統計監督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要加快人才培養使用,完善評價激勵機制,打造忠誠干淨擔當的統計干部隊伍。要加快統計現代化改革,推動科技賦能,建設智慧統計。要落實數據安全責任,切實保障和維護統計數據安全。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統計監督工作要求,強化統計規范化建設,認真履行部門統計職責,主要負責人要自覺接受統計監督。統計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實施統計監督主體責任,加強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凝聚統計監督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要將落實統計監督有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做好必要保障。

(責編:劉澤、白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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