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內蒙古頻道>>本網專稿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實施方案

2022年09月12日22:17 | 來源:人民網-內蒙古頻道
小字號

近日,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精神,在新發展階段持續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

(一)推進政府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

繼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進一步理順政府各部門職責關系,使政府機構設置更加科學、職能更加優化、權責更加協同。持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健全部門、區域協調配合機制,加強制定實施重大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的統籌,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聯動機制。推動基層管理扁平化、網格化,鼓勵支持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制。全面實行政府權責清單制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決定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動態調整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權責清單,調整完善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實現同一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的規范統一。探索建立蘇木鄉鎮(街道)權責清單制度。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消除隱性壁壘,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

(二)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

持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執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編制自治區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行政備案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開,歸並減少資質資格許可事項。持續推進“証照分離”改革,將更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改革。積極推進“一業一証”改革,實現“一証准營”、跨地互認通用。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投資項目行政許可機制,優化投資項目行政許可流程,推進投資領域行政執法監督。全面落實証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嚴格落實無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不得新設証明事項的要求。2022年4月底前,梳理制定自治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証明事項目錄並向社會公開,建立証明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加強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按照國家部署,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審慎監管方式,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強化市場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落實全國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准,壓實監管責任,堵塞監管漏洞,減少人為干預,提高監管精准化水平。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重點監管、全鏈條監管。推進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優化綜合性政務大廳集中服務模式,健全首問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辦理等制度。加快推進個人服務、企業生產經營等高頻事項“跨省通辦”,推動政務服務平台規范設置“跨省通辦”專區。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辦”,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探索實施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著力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推進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互通,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和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協同辦理,全面實現全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全面落實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讓企業和群眾評判政務服務績效。整合全區非緊急類政務熱線,建立全區統一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實現政務咨詢投訴舉報統一受理、按責轉辦、限時督辦、辦結反饋。

(三)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深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自主經營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秩序、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堅決查處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的行為。開展涉及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及時總結各地優化營商環境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適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制度。嚴格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優化外貿外資企業經營環境,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提高進出口通關效率和跨境貿易便利度。制定政商交往行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著力構建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的政商關系。拓寬政企溝通渠道,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加強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及時清理和糾正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市場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切實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深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及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開展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專項清理行動,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涉審中介服務,全面清理審批中存在的“體外循環”、“隱性審批”等行為,探索建立網上中介服務超市。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四)加強重要領域立法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科學編制立法規劃、計劃,強化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制定修改高質量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煤炭資源管理、碳達峰碳中和、野生動物保護、民族工作、疫情防控、“放管服”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數字經濟、科技創新等方面法規規章。加強規范共同行政行為立法,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積極探索“小快靈”立法,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堅持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相促進,發揮好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保障作用。

(五)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

堅持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增強政府立法與人大立法的協同性,統籌安排相關聯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改廢釋工作。推進區域協同立法。加強對設區的市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工作。完善立法論証評估制度,對制定類項目開展立法前論証或評估,對修改類項目有選擇地開展立法后評估。做好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查工作,確保政府在人大常委會召開審議法規草案會議的1個月前提出立法議案。加強立法風險評估,建立健全立法風險防范機制。加強政府立法協調,完善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和立法聽証、民意調查機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建議。   

(六)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監督管理   

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機制。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注重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審核質量。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監督,建立健全專家協助審查機制,切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評估清理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主要執行部門要開展文件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文件清理的主要依據。堅持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相結合、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相結合,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行政決策制度體系

(七)強化依法決策意識

督促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作出決策。切實發揮合法性審查機構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的作用,確保決策內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把是否遵守決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決策作為對各級政府及旗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八)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確保所有重大行政決策都嚴格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標准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探索建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對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召開聽証會、征求意見座談會或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認真聽取利益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全面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對重大政策舉措、重大項目建設、重要活動安排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可能對社會穩定有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內容、程序開展風險評估。

(九)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

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充分發揮政府督查在推動行政決策落實中的作用,加強重大行政決策督查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完善執行主體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的機制。依法推進決策后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注重信息化手段在決策監督中的應用,督促決策機關通過法治政府建設智能化一體平台按時報備重大行政決策。

四、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鞏固和深化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理順執法職能,減少執法層級,加強執法保障。自治區本級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設區的市與市轄區、盟與盟所在地的旗(市)原則上隻設一個行政執法層級,旗縣(市、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蘇木鄉鎮(街道)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健全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間協作配合、信息共享機制。穩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給基層,堅持依法下放、試點先行,堅持權隨事轉、編隨事轉、錢隨事轉,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貫徹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建立健全蘇木鄉鎮(街道)與旗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制,加強對蘇木鄉鎮(街道)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推進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准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切實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全面落實《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兩法銜接”信息平台建設,推進信息共享機制化、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規范化。建立行政執法工作經費、裝備等保障機制,落實不同層級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准。

(十一)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

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金融服務、教育培訓、野生動物保護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專項整治。落實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暢通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十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

嚴格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由自治區政府統籌全區行政執法人員(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除外)資格考試、証件制發、在崗輪訓等工作。統一行政執法案卷、文書格式和基本標准。完善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制度。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動態調整裁量范圍、種類、幅度等並向社會公開。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行政執法事項,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取消。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和處罰,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嚴格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証申請等權利。及時糾正地方政府無法定依據要求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行為。

(十三)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廣泛運用柔性執法方式,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自治區政府定期發布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五、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十四)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

根據新修改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梳理和修改自治區現行應急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健全自治區應急預案體系,完善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和專項應急預案,以及與之相銜接配套的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一步提升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征收、征用、救助、補償制度,規范相關審批、實施程序和救濟途徑。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嚴格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嚴格執行應急處置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相關制度,切實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十五)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

加強應急指揮體系建設,完善突發事件應對綜合協調機制。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盟市、旗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形成監管執法合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和危機溝通。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突發事件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做好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十六)引導、規范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

完善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應急處置組織體系,推動嘎查村(社區)依法參與預防、應對突發事件。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兩所聯動”、“兩所聯防”、“兩所聯建”、“兩所聯治”機制。完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機制,強化公眾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備案登記、調用補償、保險保障等制度,完善社會組織、慈善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激勵保障機制。

六、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

(十七)加強行政調解工作

依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交通損害賠償、治安管理、環境污染、社會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識產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的行政調解。推動各職能部門規范行政調解范圍和程序,加強教育培訓,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推進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推進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矛盾糾紛訴源治理中心、檢察服務中心、綜治中心、信訪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台等的融合,在盟市、旗縣(市、區)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提供“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

(十八)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

建立行政裁決機制,推行行政裁決權利告知制度,規范行政裁決程序,推動有關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裁決職責。自治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全面梳理本部門本行業行政裁決事項,明確行政裁決適用范圍。強化案例指導和業務培訓,提升行政裁決能力。

(十九)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按照“事編匹配、優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配齊配強行政復議人員,各盟市、旗縣(市、區)應當達到最少3人的行政復議辦案人員標准。依法保障行政復議專項經費。加強行政復議場所建設,實現行政復議辦公室、接待室、聽証室、檔案室“四室”分離。推進行政復議規范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旗縣級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建立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及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執行情況監督機制。

(二十)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

嚴格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定期通報制度,2022年年底前盟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低於90%,2024年年底前旗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不低於90%。各級政府部門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切實履行生效裁判,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支持配合人民檢察院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和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認真落實司法機關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及時反饋情況。

七、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

(二十一)形成監督合力

推動黨內監督與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信訪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增強監督整體效能。積極發揮審計監督、統計監督、財會監督、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監督作用。嚴格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規定,保障統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促進依法治統、依法統計。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對行政機關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嚴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切實調動各級特別是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二十二)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

旗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組織開展督查工作,重點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行政效能開展監督檢查,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強政府督查結果運用,對成效明顯的按規定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的依規依法嚴肅問責。

(二十三)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制約和監督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四級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確定行政執法責任。圍繞中心工作部署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認真受理處理投訴舉報,大力整治重點領域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問題。堅決糾正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以及將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挂鉤等問題。落實《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管理辦法》,加強對義務監督員的教育培訓,規范監督程序和方式,充分發揮義務監督員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利和行政執法人員正當執法權益的作用。

(二十四)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

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做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全部公開到位。加強政務公開制度化、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理信息需求。積極組織開展政府開放日、網絡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

(二十五)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作出政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與市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策前,應當合理確定需求和規模,科學確定流程和標准,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各級政府應當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健全完善因規劃調整、政策變化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補償救濟機制,對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或合同約定的事項而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充分發揮“12345”、“12388”等投訴舉報熱線以及其他投訴舉報平台作用,拓寬政務失信問題線索獲取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對“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惡意競爭、欺商騙企、設租尋租、違規舉債、拖延審計、惡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開﹔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  

(二十六)加快推進信息化平台建設

依托全區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對接部門垂建業務系統,打造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加強政府信息平台建設的統籌規劃,優化整合各類數據、網絡平台,防止重復建設。對接國家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平台,2023年年底前實現自治區現行有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公開查詢。

(二十七)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

對接國家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加強政務信息系統優化整合,建立健全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支撐能力建設,拓展統一身份認証、統一電子印章、統一電子証照在政務服務中的應用范圍。強化法治政府建設智能化一體平台建設及運用,加強對大數據的分析、挖掘、處理和應用,善於運用大數據輔助行政決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八)深入推進“互聯網+”監管執法

對接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2022年年底前基本實現各方面業務監管平台數據的聯通匯聚。推進全區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和應用,加強信息化技術、裝備的配置和應用,推行行政執法智能終端輔助執法。加強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平台與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互聯對接,將執法基礎數據、執法程序流轉、執法信息公開等匯聚一體,實現對執法活動的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監督。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大力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共享,破除“數據壁壘”,推動網上辦事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

九、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九)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到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領導職責,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定期部署推進、抓好推動落實。各級黨委法治建設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推動。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

強化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負責、政協參與、各部門分工協作的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機制。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工作,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實督察工作規定》,2025年前實現對各級政府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全覆蓋。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活動。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修訂《內蒙古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考評辦法》,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完善考評標准,提升考核權重,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對盟市、旗縣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一)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

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培訓納入全區干部教育培訓五年規劃和黨校(行政學院)黨政領導干部培訓主體班次培訓內容,作為各級政府工作人員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必訓內容。完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法律考試制度。健全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機制,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法治專題培訓,旗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干部法治專題培訓,各級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每年舉辦兩期以上法治專題講座。盟市、旗縣級政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脫產培訓。推動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帶頭遵守執行憲法法律。加強民法典學習培訓,堅持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加強盟市、旗縣級政府及旗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法治機構建設。加強蘇木鄉鎮政府法治工作,優化基層司法所職能定位,強化人員、經費等保障。對法治政府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薄弱地區和部門的指導督促。加強政府立法能力建設,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養和儲備。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政復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制定行政復議執業規范,提升行政復議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提升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政府立法、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的能力水平。加強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隊伍建設,通過引進人才、加強培訓等方式,持續提升法治政府建設人才隊伍專業化水平。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把法治觀念強不強、法治素養好不好、能不能依法辦事作為考核評價干部的重要標准,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

(三十二)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宣傳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理論研究,通過設立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編發《智庫要報》、刊發理論文章等方式,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學理支撐。鼓勵、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成立法治政府建設高端智庫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估專家庫。大力宣傳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中創造的先進經驗和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模范人物。加強法治政府宣傳陣地建設,建好“法治烏蘭牧騎”,形成多元化、多方位、多層次法治政府建設宣傳格局。

(責編:劉澤、張雪冬)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