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徐睿霞: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 刘艺琳)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制定促进生育政策,发放育儿补贴,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这也是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一直关注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睿霞。受访者供图
徐睿霞表示,保持健康、稳定的生育率,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民族永续繁衍的重要保证。2024年,我国出生人口较前一年增加,但仍需生育支持政策不断发力,特别是要在就业创业、社保税收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保障。
徐睿霞说,一方面,对女性生育的尊重、宽容、鼓励和支持还不够,因生育造成的岗位替换、薪酬降低、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不想生的情况较为普遍,不敢生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积极构架就业、社保、税收等支持体系,推动解决不想生、不敢生等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徐睿霞建议,就业创业方面,一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远程工作、居家办公、弹性工作时间等模式,为育龄女性,特别是生育女性开拓更多的“准妈妈岗”“妈妈岗”,为育龄女性生育营造友好条件或确保女性生育后能够顺利回归职场。二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吸纳育龄妇女就业能力强的培训工种(例如家政服务员、互联网营销师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将育龄妇女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作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六类群体之外的单独一类群体,纳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同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范围,鼓励其创业经营,为育儿营造更加宽松的条件。将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在标准补贴基础上再上浮一定比例,比如20-30%的补贴。三要实施公益性岗位兜底。将育龄妇女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作为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六类人员之外的单独一类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并予以兜底保障。四要严格落实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规定,落实产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等法律法规要求。
社会保险方面,针对生育职工本人,一要推动劳动者应保尽保,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生育保险的推动力度。设立专项资金,为困难生育女性代缴生育保险或给予生育补贴。二要强化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扩大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推动实现产前筛查检查、产中分娩治疗、产后康复等项目全覆盖。三要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对生育期间失业的,除按月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还要在首月发放时额外一次性加发3-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予以保障。四要加大生育津贴力度,对企业未支付生育职工工资待遇的,要即时落实生育津贴政策,避免女职工生育期间陷入经济困境。
针对生育职工企业,一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为生育产假期间女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二要给予扩(留)岗补助,企业落实女性孕期产期休息休假规定并保留岗位不解聘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补贴,减轻企业因女职工生育离职短期雇用顶岗职工而产生的额外经济负担。
税收支持方面,一方面强化个人税收优惠,女性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和产后恢复治疗的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列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高危妊娠等非常规的特殊治疗费用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孕产期购买孕婴用品可以享受退税政策等等。另一方面给予企业税收减免,根据企业上报核实的女职工孕产情况,税务机关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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