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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

2022年11月16日23:05 |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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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完善统计监督机制,提高统计监督效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落实统计督察要求

(一)配合做好国家统计督察。主动配合国家统计督察,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政治责任。聚焦督察重点,围绕国家统计督察内容,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盟市、旗县(市、区)统计督察试点。

(二)强化督察整改跟踪问效。加强对统计督察整改落实、重点任务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统计环境改善等情况的监督,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整改责任,督促任务落实。根据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对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督察“回头看”。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三)完善统计执法机制。加强专业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确保统计违法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处理各环节依法依规开展。拓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统筹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完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完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修订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盟市、旗县(市、区)统计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统计执法检查的职能职责,高质量、严标准完成所承担的执法任务。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反馈,自治区、盟市两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向被检查盟市和旗县(市、区)政府反馈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完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

(四)提升统计执法检查效能。严格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实现常规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执法检查与问题整改“回头看”一体推进。加快填补旗县(市、区)统计执法空白,推动实现年度统计执法检查地区全覆盖、指标全覆盖。扎实开展统计部门与市场监管领域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加快统计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大数据在统计执法检查中的运用,强化部门协作与资源共享,提升执法综合效能。

(五)强化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制度,推动统计数据核查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源头数据的核查,及时消除数据质量隐患,依法移送数据核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加强部门、旗县级统计部门、工业园区、苏木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统计部门要定期对涉及统计工作的文件和做法开展检查,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及时清理纠正。

(六)强化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完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实现诚信统计正向激励与统计违法警示教育并重。积极开展统计诚信企业选树工作,对统计诚信达标企业进行正向激励。严格执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要求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

(七)强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重要领域发展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突出反映创新驱动、乡村振兴、扩大内需、新型城镇化、碳达峰碳中和和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沿黄流域、呼包鄂榆乌一体化、东部振兴等区域协调发展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探索建立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八)深化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不断优化地区生产总值、民营经济、数字经济、服务消费、文化产业、健康养老等的统计方法和监测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及时研判就业、居民收入、工业、投资、消费、进出口、服务业等的月(季度)运行走势与特点,有效揭示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到动态监测要快、分析研判要准、对策建议要实。

(九)加强重大风险监测。综合运用客观数据分析和微观市场主体运营情况调查,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潜在风险的预警预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分析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冲击,强化风险防范应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十)加强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调查。建立快速响应的统计调查机制,密切监测“米袋子”、“菜篮子”等重要民生商品,煤炭电力等重要能源产品供应和价格变动等。加强对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真实客观反映民生福祉水平。跟踪监测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及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难点问题。加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一)加强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方面统计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充分利用统计数据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防止“数字上的腐败”。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

(十二)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弱项,重点监督各地各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

(十三)夯实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工作基础。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绩效评价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考核统计情况通报制度,加强评价考核指标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评价办法和统计制度,制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操作规程,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真实可靠。加强绩效评价考核人才队伍建设。

五、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协同配合机制。建立统计监督与巡视巡察监督的信息日常沟通、监督前情况通报、监督期间协作配合、监督成果共享运用等工作机制,及时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

(十五)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实现精准对接,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

(十六)加强统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将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等统计监督情况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十七)建立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立并完善统计部门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信、商务、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海关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制度,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和深度。强化协调联动,推进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成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六、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加快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统计干部队伍。要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推动科技赋能,建设智慧统计。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切实保障和维护统计数据安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统计监督工作要求,强化统计规范化建设,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统计监督。统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实施统计监督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将落实统计监督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必要保障。

(责编:刘泽、白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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