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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调整

2022年06月08日09:49 |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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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慢性病、特殊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有调整。

据悉,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据介绍,门诊慢特病可同时申报多个病种。同时申报门诊慢特病的,年度起付标准都按400元确定,最高支付限额都按申报病种中的最高标准确定;同时申报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的,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以上设置原则分别设定。已在呼和浩特市完成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纳入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跨省异地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在自治区内或在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的登记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按照上述所列病种对应的支付标准结算;在自治区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上述所列病种对应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门诊慢特病治疗采取随时申报的办法,凡首次申请办理门诊慢特病的参保患者,凭申报材料直接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申报备案表》,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简要病史、近期治疗情况及下一步治疗方案,医保部门根据临床科室提供的方案对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申请门诊特病的还需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临床药剂师签署详细的用药依据。参保患者首次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需提供以下材料:医疗保险凭证;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具的近期病情诊断证明;明确相关疾病诊断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使用靶向药的还需根据药品目录要求提供基因检测报告;病历复印件。(记者 梁婧姝)

(责编:孟佳澍、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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