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这三种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03月31日16:40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张聿修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31日电(张聿修)3月3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情况。同时介绍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种情形是: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国家规定,在草原林地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破坏的。(二)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责编:张雪冬、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