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七部门协同开展“衣食住行”领域专项整治

2020年12月30日19:48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张聿修 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12月30日电(张聿修)12月30日上午,全区“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举行。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住建等七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工作,发布会通报了专项整治情况,并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发布会介绍,“衣食住行”领域涉及范围很广,牵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部门综合整治,强化部门间横向联动和自治区、盟市、旗县的纵向协调,今年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农牧厅、商务厅、文旅厅、供销社等七个部门,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打击等方面建立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协同开展联合专项整治,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规范经营。

其中,为了确保学生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全区各级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力量重点对学校食堂、托餐机构食品经营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有情况,以及食物储存、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登记、索证索票、留样、餐厨废弃物管理和食品安全承诺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学校(托幼机构)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逐户进行检查,查处和打击违法采购、使用肉制品或死因不明的禽类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盐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对于设施、条件、食品安全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食堂、托餐机构,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障师生在校期间饮食安全。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直销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力量,积极部署开展保健食品、直销产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整治的重点包括保健食品、直销产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以及广告发布单位,涵盖了生产、经营、销售各个环节。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制定排查计划,一家企业、一种产品、一则广告都不放过。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检验,特别是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对未经审查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涉嫌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直销产品广告,依法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此外,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力量按照《2020年“衣食住行”领域市场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从房地产开发方面,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屋销售广告宣传、商品房屋合同监管、全装修商品房屋质量监管、验收和商品房屋面积测绘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建筑施工方面,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安全抽检和全程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物业服务方面,整治物业前期准入、物业收费标准制定、物业广告收费管理、物业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集中整治,全区共约谈102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1050份,现场整改项目445个,注销446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处罚507家房地产企业,罚款920万元。追缴、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93亿元。对435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对156起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商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152家。抽检77个在建工程项目建材质量,下发执法建议书12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4份,隐患整改通知书36份,约谈7个工程项目21家企业负责人。对797家被信访投诉的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核实调查处理,对165家有严重过失行为的,对企业法人约谈,进行现场整改。全面推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从源头化解风险隐患。

最后,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法打击旅游景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今年以来全区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执法人员重点对景点周边市场经营中商品是否明码标价、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以及旅游市场特种设备特别是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操作人员无证作业、未依法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在联合检查中,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存在的轻微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经营负责人进行行政指导并责令整改,对无证无照经营、强买强卖、胁迫消费、购物欺诈、虚假广告以及销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过期变质、不合格商品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和查处。

(责编:张雪冬、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