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新规 5月1日起执行

2020年04月29日21:27  来源:人民网-内蒙古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29日电(陈立庚)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加强公务用枪管理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介绍,内蒙古公安机关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近年来,内蒙古发生的几起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涉枪犯罪案件。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杀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员杜文杰持枪杀人在内的案件,暴露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在公务用枪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针对上述问题,内蒙古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公务用枪管理隐患大排查和公务用枪管理专项督察,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枪支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等制度规定,对公务用枪的领取、佩带、使用、保管、存放等事项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内蒙古公安厅副厅长呼禾在发布会上表示,该《规定》共有9条具体内容,针对公务用枪保管、发放领取、佩带使用以及领导干部领取使用等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规定》明确严禁无持枪资格人员领取、佩带、使用、保管枪支;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枪的民警接触枪支;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枪支;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 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枪柜存放枪支; 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枪支不到位的问题;严禁对依法使用枪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呼禾强调,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视调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刘泽、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