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13部门联合发力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

2020年08月07日10:35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为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结合内蒙古工作实际,近日,自治区13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该《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

  为此,《实施意见》强调,为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各地要利用“北疆先锋党建云”和网络新媒体平台,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施“布丝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巧娘等能工巧匠带头人。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妇女素质提升计划”,继续开展线上线下新型职业女农牧民、高素质女农牧民培训,鼓励留守妇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继续实施“金融支持妇女发展行动计划”,积极为留守妇女创业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同时,加强对建档立卡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帮扶,根据其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推动其在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努力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家门口”就业。

  《实施意见》还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有针对性的面向农村留守妇女群体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检查和救助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留守妇女录入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救助,不断增强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继续实施好“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母亲邮包”等公益项目。加大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供给、保障、管理力度,满足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基本康复服务需求。(记者 刘芳)

(责编:赵梦月、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