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司法鑒定管理條例》

2月13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條例》的制定是自治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推進司法鑒定改革作出的重要指示的重要舉措。
2023年9月,自治區司法廳啟動《條例》立法准備和起草工作。2024年1月《條例》列入自治區人大立法審議項目。自治區司法廳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在學習借鑒廣東、遼寧、重慶、貴州等省份近年來立法經驗內容基礎上,充分征求和吸收行業內外意見建議,形成《條例》送審稿,鑒於《條例》關系重大、社會關注度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先后於2024年9月、11月和今年2月進行了三次審議,其間赴河南、四川、重慶三省市及區內4個盟市,深入有關機關、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考察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司法機關、專家學者和律師等行業意見建議,反復修改完善。《條例》共分六章六十一條,重點對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布局規劃、細化行業准入規定、完善鑒定程序,以及實現辦案機關委托鑒定與司法行政機關鑒定管理之間的信息共享,強化司法鑒定監督管理、嚴格法律責任等方面制定規定。具體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明確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機制。《條例》規定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體現公益屬性﹔明確了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辦案機關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司法鑒定工作銜接機制。
加強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有序發展的原則,對從事法醫類、物証類、聲像資料及環境損害等四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依法進行登記﹔細化了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的登記條件、許可審批、評審程序以及注銷登記的具體情形。
進一步規范了司法鑒定活動。《條例》細化了司法鑒定委托、受理、材料移送、鑒定時限等程序規定﹔明確了司法鑒定人回避情形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的技術標准﹔規范了專家咨詢、司法鑒定意見補正、司法鑒定人出庭、司法鑒定收費等活動。
強化司法鑒定事中事后監管。《條例》規定建立全區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系統,並接入政法大數據智能化應用平台,對辦案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系統和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進行全流程管理﹔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發現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違法違規的,及時告知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鑒定協會﹔同時細化了監督檢查事項、考核評價制度以及投訴處理等內容
加大違法違規成本。對未經依法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將司法鑒定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登記條件,未補足之前繼續開展執業活動等九項內容違法違規情形的罰款幅度作了大幅提高,最高罰款數額確定為50萬元﹔對存在鑒定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罰款上限確定為5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條例》的出台填補了自治區相關立法的空白,將對加強司法鑒定管理促進司法公正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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