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機關運行保障條例》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機關運行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8章45條,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機關運行保障以及對運行保障工作的監督。
《條例》的制定旨在加強和規范機關運行保障工作,節約機關運行成本,促進機關高效有序運行。《條例》明確,機關運行保障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依法保障、規范運行、安全有序、務實高效、服務為本、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構建以資產管理為基礎的集中統一、權責清晰、協同高效的機關運行保障體制。
《條例》對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的集中統一管理作出規定,明確旗縣級以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核定本級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專項巡檢,推動機關辦公用房合理配置使用。閑置辦公用房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置利用。具備條件的,旗縣級以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的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轉換、改造為機關托育場所或者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各級機關應當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信息化平台集中管理,健全和落實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不得違法違規配備、更新、使用和處置公務用車。
《條例》明確,各級機關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反對浪費行為,加強節約型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示范引領作用。各級機關應當加強能源節約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優先採購和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節能、節水、節約耗材產品以及再生產品,帶頭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強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現辦公建筑建設、運行的綠色化。旗縣級以上負責機關事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加強機關餐飲節約管理,建立健全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將反食品浪費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考核和節約型機關創建活動內容。
《條例》還在經費使用、服務管理、保障機制、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 (記者 薛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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